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政策解读
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依据村庄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乡村建设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简易低风险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除简易低风险项目以外的项目,一般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养老设施、工业仓储等。
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建设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一般包括:建设规模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项目;公厕、垃圾收集站、垃圾储运、生活污水处理、厕所粪污处理等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服务农村生产生活的通讯管线、给排水管线、村庄道路等村级基础设施;具有合法证明的房屋按照原用地性质、原占地面积、原建设规模、原建筑高度、原建筑风格翻建的。
第四条 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指导工作。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并负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建设活动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审核、报送申请材料,送达许可决定,并对建设活动全面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审批,统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无须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对其设计、测绘成果正确性负责。
第九条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的政策宣传、服务和解释工作。
第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坚持先规划、后许可和集约节约、便民高效的原则,全面提升审批效能。
第二章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一般项目的,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二)符合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名村、大运河、饮用水源保护地、蓄滞洪区等重点区域相关规划及管控要求;
(三)符合公路、铁路、河道等管控要求;
(四)符合综合管廊、市政工程管线的管控要求;
(五)符合国家及我市涉及规划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乡村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申请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审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征得相邻权利人意见。审查通过的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将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间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收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履行情况、主体资格以及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审核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不含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报批)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并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林业、水务、电力、文物等内容的,还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编制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批准供地方案后,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抄送乡、镇人民政府。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在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将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至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为止。
第二十一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批准用地机关、建设规模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件);
(四)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份(含电子件);
(五)有关土地证明文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不再提供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符合有关土地勘测、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等规范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实行承诺制审批和容缺受理,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愿选择使用。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含总平面图)作出的承诺书后,应按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核实建设单位或个人的信用状况,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得使用承诺制审批与容缺受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承诺制审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有关事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承诺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或项目开工前。
第二十七条 使用容缺受理的,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可先行受理其他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容缺材料名称和补交时限,待补齐材料后方可按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
确需变更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原程序向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条件变化的;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的;
(四)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后,仍需要变更的;
(五)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第三十条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后,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变更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村庄规划、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权属转移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免于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以下材料,在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后,向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报备。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备表;
(二)简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二条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一般项目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简易低风险项目未报备的,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要求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受理乡村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报备申请的;
(二)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报备的;
(三)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发现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进行报备建设的行为,但未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的;
(四)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报备的,以及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报备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但未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报备要求施工,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发现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报备要求进行建设的,应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巡查检查,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报备的,以及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报备要求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改或拆除。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作出的书面承诺,其履行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未履行承诺或承诺不实的,属于失信行为,一年之内不得使用承诺制审批,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承诺、履约践诺信息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于失信行为,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可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原行政许可。
第四章 规划验收
第三十九条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核通过的,将申请材料报请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建设工程是否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报备要求实施。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不符合要求的,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完成后,应重新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可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改或拆除。
第四十二条 申请规划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乡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应当符合规划验收测量等规范技术标准相关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项目应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经济发达镇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市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参照本办法承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具体工作。
第四十六条 村级基础设施是指在村庄规划区内为农村生产和村民生活配套建设的市政工程管线、市政站点设施、道路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不含能源类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原天津市规划局印发的《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规乡字〔2018〕281号)同时废止。
一、背景情况
2019年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要求,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与用地批准分别合并办理,实现“合并职能、流程优化、提速增效、规范操作”。
2020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推进乡村建设审批“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农村地区要有序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加强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为加快构建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山东、广西、上海、重庆等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一次申请”“合并发证”,制订了《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二、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落实“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为方向,以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为标准,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乡村地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规划验收、附则,共五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明确了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分类管理、部门职责、多证合一等内容。明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依据村庄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乡村建设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简易低风险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确各有关部门、各涉农区规划资源分局、乡镇政府有关工作职责。明确了申请单位、第三方编制单位的责任。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明确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原则、办理流程、时限、审查标准、承诺制审批与容缺受理、简易审批、申请要件、变更情形等事宜。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中,明确村级初审、乡镇审核、许可审批各阶段审查内容,同步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在承诺审批与容缺受理中,明确可承诺的要件及补交时限,并根据申请人信用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承诺审批与容缺受理。同时对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报备管理并明确报备材料,进一步简化乡村建设项目审批。
(三)事中事后监管
明确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检查、违法建设线索移送、乡镇监管及承诺制监管等事宜。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巡查检查,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发现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报备要求进行建设的,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其按照《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违法处置程序。
(四)规划验收
明确了乡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办理程序、申请要件、办理时间。明确在规划验收审查阶段,对发现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报备要求实施的,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对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可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改或拆除。
(五)附则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建房项目应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明确了经济发达镇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市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参照本办法承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具体工作。同时明确该管理办法施行时间及原《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规乡字〔2018〕281号)废止时间,形成管理上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