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几个特殊问题
1、集体土地上报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300平方米的建筑能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么?
2、村庄规划区内,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超过300平方米的建筑能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么?
3、各地有核发所谓乡村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施工许可证或者村庄和集镇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么?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结合,所以并不需要后续领施工许可证了?
以上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各地有没有地方性操作办法?
也有人提出来:现在的工改很多地方都在探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发放,甚至是两证合一,而且图审要后置或者取消,质监安监不作为施工许可前置,所以施工许可证意义不大了。
我们也就现在的政策背景下来讨论这个问题。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2004年)规定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中并未提及村镇区域内需要核发施工许可证,仅仅要求加强分类管理,做好监督管理,然后各地可以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一)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别是城关镇以外的限额以上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
(二)巡查人员若发现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限额以上工程未经开工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以及在以上规划区外擅自进行建设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报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监督重点应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以及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材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对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限额以上工程竣工后,建设方要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制镇、集镇的村镇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村镇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要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
《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1年07月07日。
明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请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广东省2019年有文件提出: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要加强施工许可管理。
江苏省住建厅厅长:
目前有关于农村建筑管理条例仍缺少相关的法律支持,目前有关于农村的自建房,所遵循的仍是1993年颁布的法律。二十年已过,其中有很多条例也不再适用于当下。这样既容易造成农民的安全隐患,也容易对后续房屋管理造成困难,所以当下,农村自建房需要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要保障农民自身安全,要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符合相关建房标准,就要尽快地建立农村自建房质量等级评定,并设立监管,核查部门。增加房屋质量检查环节,并发放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