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内允许哪些活动(建设活动)?怎么理解有限的人为活动?实际生产、生活建设中哪些行为活动符合规则?
生态红线内允许哪些活动(建设活动)?怎么理解有限的人为活动?实际生产、生活建设中哪些行为活动符合规则?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
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
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
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用海审批时附省级人民政府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
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用海审批申请时,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步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调整方案随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