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上建设单位名称变更后改扩建手续
案例是这样的:
某国有公司a取得了一宗土地(有划拨决定书),前几年已经建成了80%,2021年因某原因,变更为b公司,据说仅仅是名称变更,不涉及股权变更,原公司公章都弃用了。现在提出来要以b公司进行扩建,新建一栋建筑。具体经办人员提出,申请材料中立项和划拨决定书是a公司的,但是现在是b公司申请,虽然有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但是认为必须将立项和划拨决定书进行变更,办理到b公司名下。理由是根据行政许可法,主体和收件材料的一致性。而且作为规划许可办理中无法核实建设主体的变更行为,是否最近存在股权变更,是否还符合使用这宗划拨的资格。
大家在工作中处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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