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工业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2018)
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内容相对简单也并不多,所以很多地方都没有专门出台相关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今天收集到了苏州工业园区的,大家可以参考学习!
当然部分内容已经落伍,并与当前其他文件想冲突,需要取舍一下。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第六章 工业区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业用地分类)
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与创新型产业用地。
(一)普通工业用地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污染、干扰的程度不同,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
(二)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或提供技术外包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包括研发用地和服务外包用地。
除有特殊规定要求外,市政设施用地可参照本章内容控制。
第三十七条 (普通工业用地控制)
(一)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8,不得高于2.0,特殊项目可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普通工业用地绿地率一般不得低于25%。
(三)普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四)普通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三十八条 (创新型产业用地控制)
(一)研发、服务外包等创新型产业用地,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进行控制,且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
(二)研发、服务外包等创新型产业用地及地块内的建筑不得分割转让。确需转让的,应报园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8,一般不得高于1.5,绿地率不宜低于30%。
(四)创新型产业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成套住宅、公寓、餐饮等建筑,有特殊需要的应报园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仓储用地控制)
(一)仓储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0.8,不宜高于1.2,绿地率一般不得低于25%,建筑密度不宜超过50%。
(二)仓储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三)仓储用地与居住、医院、学校等生活性用地的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四十条 (工业区便利中心)
工业区内可按服务半径800~1000米设置便利中心。便利中心一般应包含宿舍、商业、卫生服务、文体活动、社区服务、公园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建筑高度)
(一)普通工业建筑地面以上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0米,地面以下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对于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控制建筑高度。
(二)创新型产业建筑地面以上主体建筑高度一般不低于12米,不高于50米,地面以下建筑高度不超过20米。
第四十二条 (道路场地)
(一)工业、仓储用地内车行道路宽度不小于3.5米,道路两侧距离建筑物不小于3米。
(二)工业、仓储用地临城市道路的场地地坪标高不低于3.12米,其他场地地坪标高不低于2.82米,场地内堆土标高不高于3.5米(以上高程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十三条 (环境景观)
(一)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工业仓储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等小型辅助用房不宜沿城市主要道路设置,同时应密植绿化进行遮蔽。
(二)沿河道两侧的工业仓储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保证滨水景观和建筑的融合。
(三)位于重要道路交叉口或重要城市节点的工业仓储建筑应加强立面设计与环境景观设计。
(四)工业仓储地块围墙设置要求如下:
1、总高度不大于1.8米,宜采用金属栏杆镂空形式。
2、沿城市道路、河道,后退用地边界不小于0.5米;沿相邻地块围墙中心线与用地边界线一致。
(五)工业用地绿地率计算参照第四章第十七条第四款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单体设计)
(一)工业建筑设计应按照生产工艺特点,保持其固有的组合方式,充分反映建筑类型和特征,力求形式与功能的统一。
(二)工业仓储建筑在满足不同功能要求的同时,规划设计可融合企业文化元素,创造景观优美、环境宜人的工作场所。
(三)鼓励工业仓储建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四)工业仓储建筑形式应以现代风格为主,造型宜简洁明快,色彩宜淡雅,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创新型产业建筑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满足节能、节地、环保等要求。
(六)创新型产业建筑应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采用有效的遮阳措施和高效建筑供能、用能系统和设备,有条件时宜采用热、电、冷联供形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充分利用场地的自然资源条件,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四十五条 (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除满足《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创新型建筑参照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至第七款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苏园规﹝2014﹞30号》文件中容积率计算等若干修订条款〔2018版〕
1.3、办公、工业研发的层高:一般不超过4.5米。层高大于4.5米、不大于6.0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
1.0倍:层高≤4.5米
2.0倍:4.5米<层高≤6.0米
3.0倍:6.0米<层高≤7.5米
1.5、工业厂房层高:层高大于8.0米、不大于11.0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3.0米,增加1.0系数。
1.0倍:层高≤8.0米
2.0倍:8.0米<层高≤11.0米
3.0倍:11.0米<层高≤14.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