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补办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补办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湖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补办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建建[2003]407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总结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分别对《请示》中“工程主体尚未完工的”项目和“工程主体已完工的项目”的处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且工程主体尚未完工的项目,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以补办施工许可证。
二、对工程主体已完工的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必须依法处罚;
(二)依法处罚后,同样需要补办施工许可证;
(三)补办施工许可证必须坚持符合《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和对已实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符合法定要求的,特别是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才能补办施工许可证。
请你省按此意见试行。在试行中注意严格要求,总结经验。并请在2004年下半年将试行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