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哪些工程需要进行报建?哪些工程需要履行基本报建程序?
根据《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预期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以上规定,《建筑法》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及附属管线设备的安装。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中进一步解释:
“本条所称的各类‘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
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各类房屋。
本条所说的‘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建造的围墙、水塔等附属的建筑设施。
本条所说的‘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指与建筑配套的电气、通讯、煤气、给水、排水、空气调节、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活动。”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全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对于施工许可的对象国家层面仅仅这2个出处。
明确的对象也可以理解为两个:
1、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2、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在《建筑法释义》里明确了是指与建筑配套的。
这里仅有一个有分歧的地方就是装修装饰是房屋建筑同步进行的,还是建成后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呢?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中对建筑装修活动的法律适用也做了区分:“建筑装修活动,如果是建筑过程中的装修,则属于建造活动的组成部分,适用本法规定,不必单独列出。对已建成的建筑进行装修,如果涉及建筑物的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则应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此外,对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活动,因其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完全可以因使用者的爱好和审美情趣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强制规范,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建筑装饰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未直接援引《建筑法》,似乎也是基于以上法律适用范围考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根据《建筑法》出台的,在本意上应该是一致的,因此上述分歧的理解也应该是限于建筑过程中的装修,则属于建造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在施工许可内,其他在有产权证的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是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
但是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大家可以查阅《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对装饰装修工程都是要求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
原因可能是上海有足够大的立法权限,也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扩大施工许可的对象,扩大范围从建筑施工安全等角度总是好的。
但是更多的地方,普遍的理解是施工许可的对象仅仅是
1、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主体建筑建设同步实施且一并验收的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2、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而到了县一级,普遍的对市政基础设施这块也放弃了,因为基层对基础设施工程没有审图能力,对施工过程也没有质量监督的技术力量,而且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实施主体一般就是地方政府自己的住建、交通部门,反而放松了规范报建程序的意识。
下面我们反过来谈一个概念,什么是非报建类项目,就是
1、排除上述的工程以外
2、以上工程里的造价30w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的
如果用列举法表示有以下工程
1、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以及通讯线路等专业建筑工程
2、独立的装饰装修工程
3、一些规模很小的房屋建筑(如比较简易的平房建筑)
4、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5、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6、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7、构筑物(具体内容要区别于附属设施)
不需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非报建类项目,履行不了基本报建程序(办理四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但是住建部门还是要进行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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