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适用的建筑活动和建设工程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建筑业分为四大类,分别为:
(1)房屋建筑业;
(2)土木工程建筑业(包括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海洋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以及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3)建筑安装业(包括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其他建筑安装业);
(4)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包括建筑装饰业、工程准备活动、提供施工设备服务以及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人们常常忽略《建筑法》适用范围,误以为《建筑法》适用于上述全部建筑行业的活动。其实不然。
一、《建筑法》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管线配套安装
《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预期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以上规定,《建筑法》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及附属管线设备的安装。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中进一步解释:“本条所称的各类‘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各类房屋。本条所说的‘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建造的围墙、水塔等附属的建筑设施。本条所说的‘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指与建筑配套的电气、通讯、煤气、给水、排水、空气调节、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不适用于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以及通讯线路等专业建筑工程的建造及其安装活动
《建筑法》的上述规定将以下建筑活动排除其适用范围: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以及通讯线路等专业建筑工程的建造及其安装活动。究其原因,全国人大法工委解释称:“由于房屋建筑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各个方面,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本法的适用范围应当规定为适用于包括民用住宅、工业用房和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房屋建筑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样规定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管理体制上也比较顺。至于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各项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有关原则,根据各专业建筑活动的特点,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适用办法。”
一个有参考价值的案例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昆明仟村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存、农国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本案中昆明仟村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昆明国普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仟村佳宇住宅小区智能化及可视对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昆明国普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仟村佳宇住宅小区的所有智能化及单户可视系统进行安装。后因施工合同质量纠纷引致诉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在其(2008)昆民一终字第495号终审判决中认定:“本案所设工程不是建筑工程……”
三、装修活动区别情况适用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中对建筑装修活动的法律适用也做了区分:“建筑装修活动,如果是建筑过程中的装修,则属于建造活动的组成部分,适用本法规定,不必单独列出。对已建成的建筑进行装修,如果涉及建筑物的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则应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此外,对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活动,因其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完全可以因使用者的爱好和审美情趣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强制规范,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建筑装饰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未直接援引《建筑法》,似乎也是基于以上法律适用范围考虑。
四、小型房屋建筑《建筑法》适用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解释称:“‘参照’不同于‘依照’,有着可以部分执行以及根据情况予以变通的含义。本法有关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定,对一些规模很小的房屋建筑(如比较简易的平房建筑)来说,难以全部适用,要求参照执行,比较符合实际。至于可以参照执行本法的小型房屋建筑的具体标准,本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五、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不适用《建筑法》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解释称:“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建筑的修缮,与一般的房屋建筑工程有较大的不同,除了‘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等特殊要求外,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本条规定,对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这里所说的“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是指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经有关主管机关按法定权限和程序确定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作为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或者直接指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凡依上述规定被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的修缮,都应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六、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本款释义称:“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因其具有的时效性、临时性和简易性等特点,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农民在农村自建的低层住宅,量大面广、情况千差万别,目前仍以较为简易的居多,要将这类农村自建住宅都纳入国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难以做到,从执法成本考虑,也没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条规定,这两类房屋建筑不适用本法规定。”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设部规章建质[2004]216号)第三条对村镇建筑活动监管做了区分。该条规定:“(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以上规定实质上确定了村镇何种工程适用《建筑法》的客观标准。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超峰与姚俊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案中,2010年4月3日,刘超峰同姚俊勇就刘超峰为姚俊勇在孙旗屯乡三山村的老宅基地新建住房达成建房协议。后双方因结算产生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房屋建设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具备资相应资质的施工主体进行施工。原告刘超峰同被告姚俊勇签订的建房协议,被告姚像勇在孙旗屯乡三山村建房未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刘超峰也没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房协议属无效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合同的效力以及法律关系的性质做了精辟的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建房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是适用法律的错误。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房协议不适用我国《建筑法》有关规定,该法第八十三条‘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第三条和建村(2006)303号‘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第六条: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农民自建底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上的住宅。故,本案中被上诉人所建住宅不适用《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房协议应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原告根据被告的具体要求完成建房工作,应被告交付房屋,并由被告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其各项特征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同时,此案是比较简单的建筑活动,与建设施工合同规范的大型、复杂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是有明显区别,而承揽合同也无需承揽人具备特别的资质。本案被告所建盖的房屋系两层砖混结构房屋,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范围。”
七、军用房屋建筑工程适用《建筑法》
《建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建筑法》有关建筑活动的各项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的规定,也适用于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但军用房屋建筑的管理有其特殊性,应由军队依法自行管理。因此,第八十四条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八、不适用《建筑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如果某项建筑活动或建设工程不适用《建筑法》,那同样也不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昆明仟村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存、农国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仟村佳宇住宅小区智能化及可视对讲系统工程施工工程不属于建筑工程,并认定:“上诉人仟村佳宇虽然对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了投入使用,但本案因所涉工程不是建筑工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适用情形,因此,承揽方仍应对所完成的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 作者:孙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