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的相关实施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该事项适用于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文件精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意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安、房屋建设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我县目前尚未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这项工作关系到我县广大农民的建房利益,涉及到邻里关系协调、宅基地界止、产权登记、执法等相关实际矛盾,对主管部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人员配备、技术储备、数据库支撑、系统协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