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的操作办法
关于做好我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的操作办法
为观测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法律规章,指导和规范我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一、抓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1. 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制度,对于在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变更前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规划用途为商业及商服用地的地块,若存在以下情况,变更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表面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曾作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三)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及加工、化工、焦化、农药医药。电镀、制革、钢铁、造纸、印染、汽车拆解、船舶修造、铅酸畜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和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行业企业用地,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从事过金属矿物仓储的用地,加油站、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市政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用地。(市 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市 生态环境局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 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进多图合一,实现一张图管理
市 生态环境局实现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空间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将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一张图”汇总。2022年前,对已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本县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实现国土空间“一张图”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 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完善土地规划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根据土地污染风险状况,加强对受污染场地、敏感目标周边土地再开发利用的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地块,其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用地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不得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 生态环境局参与)
4.注重开发和使用时序
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再投入使用。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施工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并及时将施工安排、污染防治措施等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 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严格用地准入管理
根据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及其评审结果,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市级生态环保部门制定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土壤污染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市 生态环境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6.加强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
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的统一部署,将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危险废物、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市 生态环境局)
7.加强风险防范和公众监督
污染地块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防治地块发生二次污染;同时设置醒目的公示牌,公开污染物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有利于周边居民及群众知晓信息,保障周边人群环境安全。鼓励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与污染地块周边社区街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强化周边群众监督。(市 生态环境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8.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数据等环境有关数据资源信息共享。市 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区级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市 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市 生态环境局及时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享重点监管单位信息,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及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信息,以及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信息;与县农业农村局共享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涉镉等重金属排查整治信息、农用地污染信访举报及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等。
县农业农村局及时与市 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享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原始数据,农用地类别划分信息,优先保护类措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结果等。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与市 生态环境局共享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土壤原始数据,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地块信息,土地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续期、划拨信息,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城市总体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空间规划等信息。(市 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监督及执法
10. 强化执法监管
市 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执法作为日常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将土壤污染防治执法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依据土壤违法行为特点,加强培训和案例教学,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土壤环境日常执法。完善对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及时予以奖励。坚决查处并公开土壤污染领域的典型违法案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查处涉及污染土壤的企业违法违规用地,加强非法占用耕地的执法。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处置的监管。(市 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