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作为公建配套移交是个思路

admin4年前城市规划管理4036

目前   人防管理的几个问题

1、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规划条件中,对人防建设要求不明确,只写根据人防部门要求实施。建设条件中仅提到公建配套用房的产权和移交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县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2016]60号)执行。

(东政办发[2016]60号)中所涉及的公建配套用房包括   ,未提及人防工程。

从而从项目的源头上没有明确人防工程的配建要求和产权归属。

   县审计局在2010-2020年县城住宅小区公共配套用房专项审计调查中,通过查阅台账资料、现场核实、分析比对等方式,关注了公益性用房、物业配套用房是否存在未及时进行不动产登记等问题,助推县城住宅小区进一步明晰公共用房产权、规范管理。(20214月   新闻)可以查阅相关情况。

2、人防工程早年在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单列出来,不包含在项目总建筑面积内,意在权属并非归属建设单位,后来考虑到人防工程的建设报建规范及产权办证,表述调整为总建筑面积(含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从一定程度上,工规证上难以判断人防工程的权属。

3、人防工程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均未领取不动产权证,导致了人防工程权属的不确定。

 

 

 

 

思考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p73中提及如作居民存车或者第三产业用房等,应将其使用部分面积分别纳入配套公建面积或相关面积之中,因此,住宅小区内人防工程可以是作为公建配套。

《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条也难以明确人防工程的权属,建议根据《民法典》、《物权法》约定优先原则在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中明确人防工程权属和移交要求,明确人防工程配建比例或者建筑面积要求。

修订《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2016]60号)。

要求相关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验收、移交及产权登记。

住建部门做好预售管理和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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