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哪个环节收取?
这个问题,之前同行群里讨论过多次,一直没有确切的说法,分别有以下做法:
立项后
工规证前
审图合格证后
施工许可证前
开工前
最多的做法是在工规证前,施工许可证后。
但是最近看到杭州的做法,提到是在开工前。这个是在工改之前的一个程序调整,我们来看看
关于完善杭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钱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结合打造无感智慧审批的“亲清在线”平台有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文件精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的办理对象为杭州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在开工之前办理一次性缴纳或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分期办理交纳配套费业务。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证核发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在每期开工前一次性办理缴纳对应的配套费。
二、征收部门。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主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属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征收;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属地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各地建设(或规划)部门负责征收;钱塘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钱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市委〔2019〕6号)规定,由管委会负责托管区域配套费的征收。
发改、财政、规资、住保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三、征收标准。
1、面积核定。
新建项目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含不计容积建筑面积)征收,办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附图建筑面积为依据;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为依据。其中,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消防、环卫、人防、公交、邮政营业网点等市政基础设施建筑面积和出让合同约定内自求平衡的配套公共设施面积按规定予以扣除。
2、计费标准。
(1)主城区新建项目按用地批准日期,改建和扩建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自动确定缴费标准:
出让或划拨时间 | 住宅征收标准 | 非住宅征收标准 |
2014年3月1日前 | 90元/平方米 | 140元/平方米 |
2014年3月1日后 | 150元/平方米 | 220元/平方米 |
(2)萧山区、余杭区按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征收;富阳、临安区及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按《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各县(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批复》(浙价房〔1997〕414号)执行(富阳区和临安区住宅每平方米5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90元,桐庐县、建德市和淳安县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90元),执行时间按规定办理。
(3)钱塘新区按萧山区、江干区托管区域的配套费收取标准执行,执行时间按规定办理。
3、减免政策。
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以下规定免征或减征配套费:
(1)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政府投资的中小学校舍,免征配套费(浙价房〔1997〕209号);
(2)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政府投资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浙价房〔1997〕209号);
(3)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政府投资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浙价房〔1997〕209号);
(4)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浙价房〔1997〕209号);
(5)国家预算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浙价房〔1997〕209号);
(6)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配套费(财税〔2019〕53号);
(8)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配套费(国发〔2013〕35号、国发〔2013〕40号、财税〔2014〕77号、浙政发〔2014〕16号);
(9)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免征配套费(国发〔2007〕24号、浙政办发〔2012〕53号、浙政办发〔2010〕92号);
(10)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免征配套费(浙政办发〔2015〕61号);
(11)农民个人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住用房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浙政办发〔2012〕131号);
(12)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浙政发〔2014〕6号);
(13)城乡公办和民办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财综〔2010〕4号);
(14)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科技与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符合杭政办函〔2019〕45号规定的认定标准,实行配套费零收费(杭政办函〔2019〕45号);
(15)自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改扩建项目新增面积部分,按现行标准的70%征收(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17〕48号);
(16)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浙江省省级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减征、免征或缓征政策。
符合免征、减征或缓征条件的建设项目,由缴费人在“亲清在线”平台上传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征收办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四、征收流程。
1、申请办理入口:打开杭州市“亲清在线”平台—行政许可—投资审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登陆方式与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相同,需要二级权限用户方可登陆办理。
登陆方式:(1)账号密码登陆;(2)法人数字证书登陆(用e照通扫码);(3)电子营业执照登陆(电子营业执照扫码)。
2、申请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申报: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缴费人登录“亲清在线”平台,填写申报信息,提交项目立项、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材料,向建设项目所属的征收办理部门网上递交缴费申请。“亲清在线”平台配套费征收系统通过部门系统间信息共享,对应信息无需重复填写、对应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2)系统比对审核:“亲清在线”平台审核比对后,出具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征收办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征收过程中加强审核管理,若发现缴费人申报信息错误,及时通知缴费人修改申报信息。
(3)事项缴费办结:企业根据缴费通知单缴纳配套费,应缴配套费足额缴纳完成后,系统自动办结事项并出具缴费凭证(见附件)和财政票据(电子)供企业下载。
(4)办理流程图: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系统比对审核→事项缴费办结三个主要阶段,业务办理主要流程设置如下图: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理流程图
五、其它。
1、征收核验。
(1)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通知缴费人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核验。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缴费人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人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补缴和退费流程纳入“亲清在线”平台办理。
2、征收补缴。符合以下情形的,缴费人应当按规定标准办理配套费补缴:
(1)已减征、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2)违法建筑经规资部门依法确认予以保留的;
(3)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3、信息公开。征收办理部门应当简化配套费征收程序,制定工作流程,在“亲清在线”平台公开配套费的征收项目名称、权力编码、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和征缴的特殊政策,各区、县(市)应根据本通知严格工作流程。
4、资金管理。配套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配套费主要用于预算内政府投资的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根据府办简复第B20140667号,切块配套费收入的12%作为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方式按季拨付至市水务集团,市水务集团需按项目管理要求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配套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入库。
5、收缴管理。征收配套费应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未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收办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配套费征收管理情况和资料。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省调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按国家、省明确的政策执行,滨江区特定区块的配套费按省政府协议确定的收费标准征收。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X日
附件: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
编号:
项目基本情况 | |||||||||||
申请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申请单位地址 | 联系人电话 | ||||||||||
项目名称 | |||||||||||
立项文号 | 立项时间 | ||||||||||
立项赋码 | 项目缴费类别 | ||||||||||
项目用地情况 | |||||||||||
土地取得方式 | 土地用途 | ||||||||||
土地获得时间 | |||||||||||
项目规划情况 | |||||||||||
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发证时间 | ||||||||||
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超建面积 | 平方米 | ||||||||
地上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地下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住宅面积 | 平方米 | 非住宅面积 | 平方米 | ||||||||
应缴费用情况 | |||||||||||
住宅征收面积 | 平方米 | 住宅征收标准 | 元/平方米 | ||||||||
非住宅征收面积 | 平方米 | 非住宅征收标准 | 元/平方米 | ||||||||
缴费合计 | 元 | ||||||||||
XXXX项目已完成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XXX元。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