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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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及按原有方式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

  第三条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市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统筹管理工作。各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具体实施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工作。

  第四条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的建设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检查的范围。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施工等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测量资料及相关材料,协助现场检查。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六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内容包括:

  (一) 是否按约定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检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执行情况,投资强度和开发强度是否按时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是否按时缴纳各项费用。

  (二) 是否设置建设用地项目信息与规划许可公告牌:检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对外信息公示牌,公示信息是否规范、真实准确,对外公示信息是否与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及规划许可的内容相符;需设置风险提示牌的项目,检查风险提示牌是否按规定设立。

  (三) 是否达到动工开发标准:检查需挖深基坑的项目是否已进场开挖,其他项目是否进场实施基础施工。

  (四) 是否及时进行开工、竣工申报:检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及时申报项目动工开发或项目竣工。

  (五) 建筑物放线(单体放样)是否报验:检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取得合格的建筑物放线成果。

  (六) 建筑物复测(±0.00复测)是否报验:检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取得合格的建筑物复测成果。

  (七) 是否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即投入使用:检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的情况下,擅自将项目投入使用。

  (八) 公建、市政配套设施位置是否满足许可要求:检查公建、市政配套设施(含物业管理房)位置是否满足规划许可要求。

  (九) 建筑高度和层数是否满足规划许可要求。

  (十) 建筑外立面装饰是否与规划许可相符。

  (十一) 是否涉嫌用途改变: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涉嫌用途改变,施工过程中是否未按批复图纸施工。

  (十二) 是否完成违约处置手续:已存在违约情况的项目,是否已缴交违约金。

  第七条 具体检查内容依据检查当日项目施工进度确定,现场检查情况按《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事项清单》(附件4)要求填写。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外,各分局在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发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存在违建引导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至建设项目全链条风险防控管理信息系统,并推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 由厦门市规划数字技术研究中心(下简称“数字中心”)负责,与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读取相关项目审批信息,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库包括用地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用地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由各分局提供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名单,汇总至数字中心,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若人员出现调整,各分局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至数字中心,进行名录库更新。

  第十一条 各分局应指定专人,作为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工作联络人,负责该项工作的检查发起及材料汇总、问题反馈等事项。

  第十二条 抽取方式及比例

  各分局联络人依托我局智能政务管理平台,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各分局2名执法人员,同时按不少于2%的比例从 “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项目。检查频率为每季度一次,每年抽取次数不少于4次。各分局应在完成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项目及执法人员抽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展检查工作。每季度的检查工作应在本季度内完成,不得延至下一季度办理。

  第十三条  对被抽中为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的项目,各分局应提前告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对其发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通知书》(附件1)。各分局对其“双随机”监管检查事项进行内业核查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附件2)。

  第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各分局对同一批次的“双随机”检查建设项目,形成《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项目清单》(附件3),并将被检查的项目资料以“一案一卷”的方式进行整理,项目卷宗内应附有以下材料:

  (一) 现场照片(含建设用地项目信息与规划许可公告牌、风险提示牌照片);

  (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五) 开工申报回执单;

  (六) 相关缴费凭证。

  除上述材料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还可包含以下材料:

  (一) 建筑工程建筑物放线测量报告(尚未施工至可检查阶段可暂缺);

  (二) 建筑工程建筑物复测测量报告(尚未施工至可检查阶段可暂缺);

  (三) 竣工申报回执单

  (四) 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各分局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项目清单》(附件3),连同相关材料通过我局官网进行公示。

  第四章 整改管理

  第十六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项目,各分局检查人员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限期整改,同时对其下达《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整改意见通知书》(附件5),并通过我局智能政务管理平台,启动整改流程。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各分局应至现场进行确认并对其下达《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整改完成确认书》(附件6),同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我局智能政务管理平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各分局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各分局在进行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管“双随机”检查时,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设计单位、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情况记录纳入建设用地与规划建设工程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并根据《厦门市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工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信用认定或列入“黑名单”,对失信项目加大检查频率,加强日常监管;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并推送至“信用厦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通知书》

      2.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记录表》

      3.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项目清单》

      4.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事项清单》

      5.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整改意见通知书》

      6.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双随机”检查整改完成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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