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协同管理办法(修订)
厦门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协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9〕175号)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以及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
第三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协同主要包括设计方案的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其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该阶段流程时限为18个工作日;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带方案出让用地的建设项目,该阶段流程时限为即办。
第二章 原则和分工
第四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实行“统一收件、同时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出件”,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查”的运行模式,充分利用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管系统”),集中开展协调工作。
第五条 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属部门主动服务行为,以不增加审批材料、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为原则开展。
第六条 建管系统作为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人防、国安部门作为联合技术审查工作协办单位,通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信、海绵办、市政园林、供电、水务、燃气、广电网络部门作为联合技术指导工作协办单位,协办单位应配合资源规划部门的协调工作安排。
第三章 协同流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时,经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登记收件后,将申请材料发送至资源规划部门,资源规划部门确认受理后,同步将电子版申请材料推送给参与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的各部门。
建设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的,电子申请材料推送方式同现场申报。
第八条 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工作的各部门接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建管系统提交相应的技术审查意见,由建管系统自动生成《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意见表》(详见附件)供各部门共享调阅。若部门未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则视为无意见。资源规划部门对在7个工作日内需提前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根据审批需求向相关部门发起催办意见。《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意见表》将与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并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对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项目,资源规划部门根据项目变更内容判断是否发起相关部门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征求意见流程,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源规划部门统一制定《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意见表》,联合技术审查意见分为四种类型:同意、有条件同意、不同意、不在我局(单位)审查范围。联合技术指导意见分为三种类型:项目符合要求、项目不符合要求、不在我局(单位)指导范围。各部门可在标准意见后作具体说明,做到一次性告知,在后续审批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再提出与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意见相抵触的意见。
第十一条 资源规划部门对各部门提出的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意见进行统筹吸纳,对影响到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的,如涉及影响总平面、立面及剖面或部门指导意见有冲突的,由资源规划部门视情况召开会议协调并出具补正通知单,同时建管系统暂停项目计时;待补件后再启动项目,启动后再次推送至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部门,各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的审查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进入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环节,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退件;补正通知及不予许可均通过综合窗口统一发送给申请单位。若部门未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则视为无意见。
第十二条 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工作的各参与部门接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建管系统提交相应的技术指导意见。若部门未及时反馈指导意见,则视为无意见。水、电、气、广电网络等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用水、用电、燃气、广电网络的技术方案。资源规划部门将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部门的指导意见纳入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实行承诺制或带方案出让的建设项目,资源规划部门通过综合窗口或网上申报入口收取申请材料后,即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子版申请材料仍通过建管系统发送各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部门,各部门的审查或指导意见仍在7个工作日内推送建管系统,同时各部门应主动与建设项目业主对接,将审查或指导意见告知建设项目业主。若部门未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则视为无意见。建设项目业主也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自行下载审查或指导意见。资源规划部门将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意见作为开展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资源规划部门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根据以下相关专项规划及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一并告知建设单位。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中对项目的限高要求。
(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对气象站周围环境、影响源限制要求及对项目的限高要求。
(三)相关环保专题规划对项目的原则性意见。
(四)民政部门对道路名称审查意见。
(五)《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及《南普陀寺周边地段景观控制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规范对项目的限高要求。
(六)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要求。
(七)其他特殊区域限高控制要求。
资源规划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应根据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中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并结合相关编制规划对项目方案进行综合判断,如与审查意见不一致或认为有必要的仍需发起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流程。
第四章 协调机制
第十五条 若建设单位在落实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意见过程中发现分歧或疑问,向相关部门提请咨询或协调,若无法解决,则提请规划部门牵头协调。必要时提请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召集联席协调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或代建单位、责任审批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遇到问题,应首先向相应的责任审批部门提请协调。
第十七条 责任审批部门认为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及以上责任审批部门的问题,由责任审批部门向资源规划部门提出协调审请。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需联席会议协调的事项,提请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召集联席协调会议协调解决。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市行政审批管理局提请联席会议协调,提议部门准备会议材料,市行政审批管理局负责安排会议时间及场地。
(二)各参会责任审批单位应在协调会上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会议主持及会议纪要的撰写,各责任审批部门进行协同会稿。
(四)各责任审批单位应根据联席会议纪要形成的意见和要求限时办结。
(五)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行政审批管理局负责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就各部门的技术审查与指导意见是否对施工图设计造成原则性的错误指导进行督查,必要时提请市效能办进行效能督查,并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对工程建设许可办理进程进行全过程跟踪,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通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协调、跟踪、督办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协同管理办法》(厦规〔2018〕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意见汇总表
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技术审查
与指导意见汇总表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汇总意见 | 联合技术审查部门意见 | |||||
XX部门意见:同意/有条件同意/不同意/不在我局(单位)审查范围 具体意见: | ||||||
联合技术指导部门意见 | ||||||
XX部门意见:项目符合要求/项目不符合要求/不在我局(单位)指导范围
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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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