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工作制度
厦门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厦府〔2018〕149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意义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包含联合技术审查和联合技术指导两部分。联合技术审查,是指涉及的专业部门依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报的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是对本次审批改革中取消的审批事项进行补充,以不增加审批材料、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为原则;联合技术指导,是指后续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中涉及的专业部门依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报的电子材料提前提出指导意见,减少设计上的不确定性,有效缩短设计时间,并可减少施工图审查时因不符合行业技术要求而产生的返工。同时资源规划部门充分吸收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指导意见,统筹纳入工程规划许可批复中。
二、部门职责
(一) 联合技术审查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各相关部门出具的联合技术审查意见作为审批依据,不得在后期执行中出现颠覆性意见。
1、人防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审查服务中,需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1)建设项目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2)对免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进行明确;(3)不同地块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是否可以调整;(4)对建设项目就地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指标、防护功能、防护类别进行告知;(5)对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告知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6)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要求。
2、国家安全局: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审查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联合技术指导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一并对设计方案进行指导,各相关部门提前介入项目,主动服务,履行相应职责,出具的联合技术指导意见作为审批依据,不得在后期执行中出现颠覆性意见。
1、通信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并提出指导意见。
2、生态环境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并提出指导意见。
3、应急管理部门:涉及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项目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并提出指导意见。
4、工信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因特殊生产需求层数低于四层的工业项目审核并提出指导意见。
5、海绵办: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按规定时限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技术指导意见。
6、市政园林局: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对项目配套市政设施及附属绿化工程提出指导意见。
7、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施工用电及正式用电的供电方案。
8、水务集团:临时用水,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根据用水量计算书、给水综合管网图及施工用水水量计算书,明确施工用水要求,提前指导项目与城市供水干管连接方案。
9、华润燃气公司: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用气审核并提出指导意见。
10、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厦门分公司: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按规定时限提出管位、桥架、机房、取电点位置、电表位置、信号源接入位置、应急安播设施位置器件箱预埋位置的指导意见。
三、其他要求
各区应参照本制度制定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工作制度,开展该项工作。
本工作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暂行工作制度》(厦规〔2018〕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