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经研究,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群众满意”为导向,围绕“围墙外的事政府办”工作目标,继续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积极推行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制,乡镇(街道)、开发区的项目代办员和职能部门的项目帮办员要全力当好“店小二”的角色,全程负责项目审批各类手续办理,让项目审批变“走弯路”为“跑直道”,切实减轻企业跑办手续的负担,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加快项目落地进度。
二、基本原则
(一)高效便民原则。按照“主动提供、自愿委托、无偿代办、便捷高效”的原则,将原来由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向不同职能部门申报审批,转变为由市行政审批局、乡镇(街道)、开发区代办员全程跟踪服务,实现“一条龙”全程无偿代办的服务方式,切实提升项目代办服务效能。
(二)分工协作原则。市行政审批局重点倾斜5亿元项目和重大城建项目的帮办服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对辖区内企业提供代办服务,明确专人予以受理并无偿代办;各政府职能部门及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负责帮办行政审批、向上报批及其他服务事项;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问题矛盾。
三、范围和内容
(一)服务范围:凡符合国家、省、泰州市和我市产业政策,拟在我市范围内投资、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
(二)服务主要内容:企业从登记注册、核准备案至竣工投产等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审批手续以及投产运营后续服务。
四、方式和流程
(一)一门受理代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至少选配2名以上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基层站所负责人或年轻后备干部作为项目代办员,负责本辖区企业的业务咨询、无偿代办及业务联络,并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立“项目代办专窗”,一门受理各类项目代办事项。
全面实行“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制,对于进入代办程序的事项,项目代办员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做好代办报批工作,并跟踪项目审批进程,及时向申办人反馈项目审批办理进展情况。
(二)全程跟踪帮办。各政府职能部门要选配1名业务精通、服务态度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机关中层干部作为项目帮办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由窗口负责人担任),负责帮办涉及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向上报批及其他服务事项,并做好行政指导、表单代填、网上申报、业务协调等全程帮办服务。
项目帮办员受理帮办申请后,必须做到即办件当场办结,承诺件限时办结,上报件及时办结;要主动协调化解项目报批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开发区项目代办员或其他帮办部门反馈本部门审批意见及协调情况;对于无法解决的困难和矛盾应及时上报部门领导或市行政审批局,请求协调解决。
(三)统筹协调督办。市行政审批局全程负责与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以及协调运转、跟踪督办。对涉及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申办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项目碰头会”、“联审会办会”或“现场办公会”,解决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的矛盾与问题。同时,市行政审批局要强化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申请代办、帮办项目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代办、帮办项目的进度情况和存在的矛盾难题,对项目审批代办、帮办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难题,适时提请分管市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解决。
五、监督和考核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行政审批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政府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项目代办、帮办工作日常事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制度,务实推进。一是建立人员报备制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保持项目代办员、帮办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因工作变动确需调整的,须提前报市行政审批局登记备案。二是健全业务培训制度。市行政审批局要定期组织项目审批代办员、帮办员培训班,加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业务辅导,切实提高项目代办员、帮办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三是建立项目回访制度。市行政审批局要通过电话联系、入企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期对代办、帮办项目进行回访,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项目代办员、帮办员进行综合评议。
(三)搭建平台,信息互通。一是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搭建全市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QQ群、微信群等网络互联平台,及时发布最新政策动态、反映企业诉求,强化在线业务咨询,确保代办、帮办信息互通实时准确。二是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政企间沟通交流,对代办、帮办过程中具体问题及后续事项的申报做好对接,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四)优化作风,提升效率。各项目代办员、帮办员要忠于职守,遵章守纪,举止文明,用语礼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代办、帮办事项业务操作流程,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代企业办事,帮企业解困,竭力为企业提供“店小二”服务,让投资者少走弯路、少费口舌、少过关卡,最大程度帮助企业节省申报时间和审批成本。
(五)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管理力度,及时纠偏正纪,确保工作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群众满意。市效能办要加大跟踪督查力度,市行政审批局要建立考评通报机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终营商环境指数考核中。
附件:1.项目代办帮办人员选配报备制度
2.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考评办法
附件1
项目代办帮办人员选配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想办事、会办事、能办事、办成事、不出事的项目审批代办帮办人员队伍,确保我市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的有序推进,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项目代办员、帮办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过硬,为人正派,敢于担当;
2.富有敬业精神、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3.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和强烈的责任心;
4.熟悉政策法律法规、项目审批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5.服务态度好、工作细致周到,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6.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四条 人员选配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做好项目代办员、帮办员的甄选工作。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选配2名以上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年轻后备干部作为项目代办员;各政府职能部门要选配1名业务精通、服务态度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机关中层干部作为项目帮办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由窗口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开发区项目代办员职责:
1.负责本辖区企业的业务咨询、无偿代办及业务联络,帮助项目申办人代填各类申请表单,完善审批申报材料;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帮助申办人联系具体承办部门;
2.及时向项目申办人反馈项目审批办理进展情况,适时与审批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协调沟通;
3.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二)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帮办员职责:
1.负责帮办行政审批、向上报批及其他服务事项,并做好行政指导、表单代填、网上申报、业务协调等全程帮办服务;
2.对本部门权限内帮办事项做到限时办结或提前办结,对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帮办事项做到及时上报、跟踪协办;
3.主动协调项目报批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开发区项目代办员或其它帮办部门反馈本部门审批中存在问题及协调情况。
第六条 人员报备
项目审批代办员、帮办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原则应确保从事项目代办、帮办工作2年以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部门须保持代办员、帮办员相对稳定,因工作变动确需调整的,应于每年年底集中调整。人员选配方案和调整方案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并向报市行政审批局报备,经市行政审批局同意后予以实施。
因人员调整的,相关人员应做好在手代办、帮办事项的交接,确保各项代办、帮办工作无缝衔接、落实到位。因交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提高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实效,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政府职能部门,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实施。
二、考核办法
实行百分制考核,采取减分制,扣完为止。市行政审批局对乡镇(街道)、开发区项目代办工作考核情况每季度通报公示,年底进行综合排名。
三、考核内容
(一)岗位设置(10分)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立“项目代办专窗”的,未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职能部门明确具体帮办人,实行“一门受理”的得10分,未到位的扣10分。
(二)人员到位(10分)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职能部门按要求选配项目审批代办员、帮办员的得10分。未选配年轻后备干部、机关中层干部为项目代办员、帮办员的,扣5分;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调整代办员和帮办员的,每人次扣5分。
(三)规范服务(30分)
项目审批代办员、帮办员按照《意见》要求,依法、高效、规范做好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的得30分。对符合代办、帮办条件且企业有代办、帮办意向,未及时受理、推诿或拒绝代办、帮办的,每件次扣3分;项目审批代办员、帮办员未实行首问负责或一次性告知制的,每件次扣3分;对项目代办、帮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协调不到位或未及时上报,导致项目审批脱节或延误办结的,每件次扣3分;对项目申办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因保管不善或移交不及时,导致相关资料遗失的,每起扣3分;对不具备代办、帮办条件的申请事项,因工作人员解释不到位,导致服务对象不满意的,每件次扣3分;因个人原因导致代办、帮办的项目流产的,每件次扣5分。
(四)制度执行(10分)
项目审批代办员、帮办员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制度,认真履行代办、帮办职责的,得10分。未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代办、帮办工作月报表的,每次扣2分;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召开的座谈会、业务培训会及入企走访活动,无故迟到、早退或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席的,每人次扣2分;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中介机构拉业务的,每起扣3分;提供有偿服务的,接受项目申办人的宴请、礼品、礼金或要求项目申办人报销费用的,经查实的扣10分。
(五)民主评议(30分)
市行政审批局向项目代办员、帮办员、企业办事人员、中心工作人员发放项目代办帮办工作满意度测评表。满意度测评表设“优秀”、“满意”、“不满意”和“不了解”等四项评议选项,分别按照“优秀”100分、“满意”80分、“不满意”20分计算百分制得分,“不了解”测评项不计入统计。然后按0.3的权数计算评议分。
(六)举报投诉(10分)
项目代办员、帮办员未发生举报投诉的得10分,发生一起的,经查实的扣10分。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