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考核办法
宿豫区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区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提高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实效,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区直各相关职能部门,由区政管办组织实施。
二、考核办法
实行百分制考核,采取减分制,扣完为止。区政管办项目代办帮办工作考核情况每季度通报公示,年底进行综合排名。
三、考核内容
1、岗位设置(10分)
各乡镇(街道)、园区在乡镇(街道)、园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立“项目代办”窗口的,未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区直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具体帮办科室,实行“一门受理”的得10分,未到位的扣10分。
2、人员到位(10分)
各乡镇(街道)、园区、区直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明确代办帮办首席代表,选配项目审批代办员、帮办员的得10分。未明确首席代表的,扣5分;未配齐代办帮办员的,扣5分;未按要求配备精干、骨干力量作为项目代办员、帮办员的,扣3分;直到扣完为止。不按规定程序调整代办员和帮办员的,每人次扣5分。
3、规范服务(20分)
项目审批代办员、帮办员按照《方案》要求,依法、高效、规范做好项目审批代办、帮办工作的得20分。对符合代办、帮办条件且企业有代办、帮办意向,未及时受理或推诿拒绝的,每件次扣3分;项目审批代办员、帮办员未实行首问负责或一次性告知制的,每件次扣3分;对项目代办、帮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协调不到位或未及时上报,导致项目审批脱节或延误办结的,每件次扣5分;对项目申办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因保管不善或移交不及时,导致相关资料遗失的,每起扣5分;对不具备代办、帮办条件的申请事项,因工作人员解释不到位,导致服务对象不满意的,每件次扣5分;因个人原因导致代办、帮办项目流产或进度滞后产生重大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4、制度执行(10分)
项目审批代办员、帮办员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制度,认真履行代办、帮办职责的,得10分。未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代办、帮办工作月报表的,每次扣5分;区政管办组织召开的座谈会、业务培训会及入企走访活动,无故迟到、早退或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席的,每人次扣2分;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中介机构拉业务的,每起扣5分;提供违规收费的,接受项目申办人的宴请、礼品、礼金或要求项目申办人报销不当费用的,每起扣5分。
5、民主评议(20分)
区政管办向项目代办员、帮办员、企业办事人员、中心工作人员发放项目代办帮办工作满意度测评表。满意度测评表设“优秀”、“满意”、“不满意”和“不了解”等四项评议选项,分别按照“优秀”100分、“满意”80分、“不满意”20分计算百分制得分,“不了解”测评项不计入统计。然后按0.3的权数计算评议分。
6、工作实绩(20分)
各乡镇(街道)、园区及各相关审批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涉企服务内容、公布服务事项及服务流程,确保所有涉企服务事项应办尽办、应帮尽帮。政管办将根据各单位报备的代(帮)办件量及企业知晓率进行排名打分。发现一起涉企代办事项由企业自行前来申报、审批的,每件扣2分。
7、举报投诉(10分)
项目代办员、帮办员未发生举报投诉的得10分,发生一起的,经查实的扣10分。
本办法由区政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