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实施《划拨用地目录》及补充说明的通知

admin4年前法律法规规范5930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第9号令)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提出一些操作中应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划拨用地目录》作出以下补充说明,并与该目录一同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划拨用地目录》中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的办公用地,不包括各种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营利性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等。
二、《划拨用地目录》中军事用地的其他军事设施,不包括各种营利性培训,服务中心,宾馆招待所,综合服务设施。
三、《划拨用地目录》中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的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道路、广场、绿地等除本目录已明确规定的基础设施以外的对外营业、服务、收费的各种营利性设施用地均应以有偿方式供地。
四、不以营利目的的非货币安置的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福利性住宅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五、用于营利销售的公墓用地,以有偿方式供地。
六、社区非经营性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纳入地方城市(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划拨供地范围。
七、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是指国家和省直接投资的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营利为目的重点项目用地,应以有偿方式供地。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非营利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维持五年以内划拨供地。
其余项目地,应依法以有偿方式供地。


附:《划拨用地目录》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这个是四川的,在成都市某政府官方网站上找到的。针对划拨用地目录的解释解读很少,大家充分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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