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违法建设联合监管灾施办法(试行》)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建违建不仅影响个人信用,其房产也将面临无法交易的风险。《南京市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市城管局、市规资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解读。
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介绍,多年来我市一直坚持遏制新增违建和全面清查处理存量违建并重,虽取得一定成效,但违建仍时有发生。其中,新交付楼盘、别墅区违法建设问题较为突出;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装修公司、物业企业共同纵容违建形成现象尚未杜绝。不少违建被多次拆除后,仍然肆无忌惮地进行复建,市民对违建治理的诉求仍处于高位。为此,由市城管局牵头,会同市信用办、市房产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联合制定《南京市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并于今年1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综合行政执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信息,将作为当事人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由市信息中心进行推送共享,按规定上报至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违法建设主体涉及企业的,同时录入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办法》提出,对存在违建的不动产,房产将暂停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功能,并进行风险提示。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暂停违法建设的土地交易备案,暂停存在违法建设情形建(构)筑物的首次登记办理。
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存在违法建设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抵押、变更登记。
已经办理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建(构)筑物存在违法改(扩)建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标注相关信息,暂停其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办理。
与此同时,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的违建,应当不予办理。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或履职中发现市场主体出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对违法建设主体后续的建设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进行严格审查、从严要求,加强跟踪监管;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土地市场交易。
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建设、施工、装修、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城乡建设部门将采取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扣减企业信用分等措施,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