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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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

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鲁政办发〔2019〕29号)要求,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现就我市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告知承诺制的目的

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探索实施“轻事前准入、重事后监管”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科学重组、流程再造,建立便捷高效、责任明确的新型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部门联合奖惩、协同管理责任,促进政府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和“全程服务”转变。

二、告知承诺制的定义

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相对人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向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在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书面承诺,由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印有“告知承诺”标识和具有履诺查询功能“二维码”的有关证照和批文的办理方式。

三、告知承诺制的原则、范围和方式

  (一)原则

  坚持“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和“谁承诺、谁践诺,谁履职、谁负责”的原则。

  (二)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特定事项外,均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各行政机关应本着成熟一批推行一批的原则,分类分批主动提出本部门本领域适用容缺后补、承诺审批的各类事项和申请材料,并制定详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被审批的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条件、标准,行政相对人可以作出判断的;

  2.行政审批决定可撤销的事项;

  3.不属于国家严格控制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三)方式

  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对可采用承诺审批的各类事项进行梳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标准规范,按照全市统一的承诺书模版,逐项编制本领域实施事项的承诺书,编制材料目录,并在政务服务网公布;行政相对人按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定合法有效的书面承诺,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四、告知承诺制的操作程序

  (一)告知

  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申请时,通过信用平台同步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信用良好具备条件的,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信用状况不良的,取消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行政便利措施,并适当对部分审批内容给予限制,对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联合预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分类制定承诺标准范本,通过告知承诺书,向行政相对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履行承诺、作出不实承诺等违反承诺行为的法律后果;

  5.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若遇有特殊情形需提出书面承诺延期申请,并经行政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取得审批证照和批文的“先建后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相对人要按照承诺标准建设,并积极主动加强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对涉及技术层面的标准要积极与有资质的专家进行沟通,及时纠正在建过程中的偏差,避免出现准建不准营的问题。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承诺进行建设或对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执行导致不良后果的,由行政相对人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7.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行政相对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行政相对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二)承诺

  行政相对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审批申请书(表)和告知承诺规范文本,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已经知晓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积极主动接受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监管。

  若有以下违反告知承诺的相关情形,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的;

  (2)经相关部门验收,未达到验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行政相对人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满足标准和要求的。

  (三)决定

  1.行政相对人对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材料;

  2.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3.审核无误后,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确需经过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通过后可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印有“告知承诺”标识和具有履诺查询功能“二维码”的有关证照和批文,与普通证照和批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公示

  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后应将承诺内容、审批结果及时推送至主管部门,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监管和监督。

  (五)监管

  在承诺期限内,履行审批、监管、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搞好协调配合,明确职责界定。

  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相对人事前准入核查,并对容缺的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全覆盖跟踪核查。行政相对人在承诺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以及提交的材料经整改或延期后仍未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履诺情况列入失信记录,纳入其诚信档案,对失信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会同履行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根据情形依法作出处罚。

  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收到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推送的承诺内容、审批结果后,对行政相对人承诺内容及从事取得审批资格的相关活动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承诺期限;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监管结果推送至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由其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失信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推送至履行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行政相对人对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取得审批证照和批文的“先建后验”工程建设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加强事中监管服务指导,及时纠正在建过程中的偏差,避免出现准建不准营的问题。

  履行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推送的违法信息后要及时核查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

  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在承诺期满不具备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布拟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公告,公告满3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的,撤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示,其履诺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六)信用应用

  发改部门要建立信用共享机制,完善诚信档案管理系统,配合上级部门逐步实现与上级信用平台及省政务服务网互联互通,牵头制定落实信用联合奖惩办法及信用修复办法流程,及时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推送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网站实行信息共享,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发改部门要及时将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和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推送的严重失信行政相对人信息进行归集,并推送至各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各相关单位分别实施联合惩戒。

  行政相对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记录,纳入诚信档案,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同时3年内不得使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2.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3.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

  4.在后续监管中被发现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

  5.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但不具备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行政相对人严重失信的,各相关部门要将数据推送至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后上传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推送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各单位根据情况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告知承诺制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本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工作,分类制定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实施细则,明确适用容缺后补和承诺审批的事项;各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单位监管领域内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先建后验工程建设项目,要进行全覆盖指导监管,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服务指导到位,建成后及时投产运营;各履行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权力清单,明确执法重点、处罚依据,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各履行审批、监管和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搞好协调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告知承诺制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工作开展的经费保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告知承诺制试行工作的组织、推动和检查考核,对全市行政机关落实告知承诺制情况进行督查,并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各有关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在11月底前,按事项分类制定本部门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第一批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三)严格责任追究。实施告知承诺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按市委容错纠错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2.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3.行政相对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行政相对人承诺的;

  4.行政相对人符合条件愿意承诺而拒绝行政相对人承诺的;

  5.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职责的;

  6.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7.发现问题不及时向相关单位推送信息的;

  8.信用信息不即时共享,造成信息不能互联互通,导致信用信息查询不准确引发不良后果的;

9.配合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对失信行为不实行联合惩戒的;

11.其他违反本实施意见行为的。

附件:1.告知承诺书(样式)

   2.安丘市告知承诺流程图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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