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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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模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全力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以下简称容缺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


主审材料指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审材料。


容缺材料指主审材料以外,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者其他辅助材料等。


第三条“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遵循“自愿申请、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及时转换”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开工之前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政府内部管理、强制性中介服务等事项。


法律、法规对项目审批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办理要求及程序


第五条 各审批事项“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的主审材料和容缺材料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1)。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对主管的事项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发生变化的,及时报送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定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六条 项目具备审批事项主审材料的,项目单位可以自愿申请对该事项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并提交承诺书。


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容缺材料清单、承诺事项等(见附件2)。


第七条  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受理时限予以受理。


项目主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齐补正主审材料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


容缺审批不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可以通过批后监管纠正的,审批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


容缺审批可能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审批部门应当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或者部门“容缺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建设之前补齐容缺材料。未补齐容缺材料且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审批部门对补齐的容缺材料审查后,未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初审意见应当作废,并按照该事项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业务办理平台上办理容缺审批业务。受理后开始计算审批时间,容缺审批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或者初审意见后即作挂起处理,补齐容缺材料或者将初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后予以办结。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审批、未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就开工建设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项目单位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容缺办理阶段,审批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审批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项目单位可以先不缴纳相关规费,但应当在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之前缴纳。


第三章  初审意见效力及应用


第十四条  初审意见不具有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的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取得前置审批事项的初审意见后,可凭初审意见申请容缺办理。审批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对初审意见应当先行予以认可,作为办理依据。


项目单位需要审批文件(证照)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报告、通航论证报告等文本编制及招标相关前期工作的,可凭该事项的初审意见开展。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因下列情形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损失等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负。


(一)因补齐的容缺材料对初审意见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需要重新办理该事项审批或者影响其他事项审批的;


(二)因补齐的容缺材料造成初审意见与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不一致,导致相关损失的;


(三)因不能补齐容缺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导致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其他非因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相关损失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统筹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推进工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监督本级审批部门开展“容缺审批+承诺制”业务办理,并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网公布本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审批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开展“容缺审批+承诺制”业务办理,并在政务服务网公开审批事项的“容缺审批+承诺制”办事指南。


第十九条 省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本系统开展“容缺审批+承诺制”业务办理,分事项制定发布格式化的初审意见,加强市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事项清单


2.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承诺书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出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营商环境,省政府先后印发实施了《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9]42号)等文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创新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模式,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20]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既是着眼对冲疫情对项目推进不利影响的重要措施,又是着眼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的关键之举。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二十一条,主要是3大块内容。


第一块共4条,提出了“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以下简称“该办理模式”)目的意义、概念、遵循原则和适用范围。一是该办理模式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以下简称“容缺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二是该办理模式遵循“自愿申请、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及时转换”原则。三是该办理模式适用于项目开工之前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政府内部管理、强制性中介服务等事项。


第二块共12条,对该办理模式具体办理要求、程序和应用情况进行了规定。一是提出了各审批事项该办理模式的主审材料和容缺材料清单。二是规定了项目单位的办理要求和承诺书具体内容,提出“项目单位可以自愿申请对该事项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并提交承诺书。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建设之前补齐容缺材料。未补齐容缺材料且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三是规定了审批部门的办理要求和办理程序,规定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受理时限予以受理,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四是规定了初审意见的效力和应用范围,提出了初审意见不具有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法律效力;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的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取得前置审批事项的初审意见后,可凭初审意见申请容缺办理。审批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对初审意见应当先行予以认可,作为办理依据。


第三块共5条,主要对“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组织实施、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等进行了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为增强《办法》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性,《办法》做到坚持守住“一个底线”,着力实现“四个突破”。


坚持守住“一个底线”:就是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鼓励项目单位通过该办理模式,并明确未补齐容缺材料且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之前不得开工建设,目的是既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又有效避免项目单位认为可提前开工建设的误区,有效守住违法开工的底线。


着力实现“四个突破”:一是对前置审批要件的初审意见可视为主审材料。《办法》明确在项目单位未取得前置审批要件的情况下,只要前置审批要件有明确的初审意见,审批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受理。二是最大程度减少审批部门自由裁量权。《办法》对审批事项的主审材料和容缺材料以清单方式列明并随《办法》一并印发,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收件和办理,同时制定发布统一的承诺书格式和分事项格式化的初审意见,可最大程度减少审批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三是对容缺审批办理明确了可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和初审意见的两种情形。《办法》明确,容缺审批不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可以通过批后监管纠正的,审批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可能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四是切实强化初审意见应用。《办法》首先强调了初审意见不具有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法律效力。同时,为增强初审意见的应用,《办法》明确了审批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先行予以认可初审意见,作为办理依据,项目单位也可凭初审意见开展其他前期工作专题报告文本编制及招标相关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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