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试点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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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试点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厦建审〔2020〕4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202024号),我局对试点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一)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制,与阶段并行推进的事项以及施工期间需申报的事项同步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及未改变原规划功能的装修装饰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人被列入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平台等公共信用平台的黑名单、失信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

(二)申请人因办理其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被行政审批部门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或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人被行政审批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申请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五)申请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

企业登陆审批系统,按要求上传《厦门市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管工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和其它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可提供中标通知书,容缺施工合同)。

2.对应作补正处理的,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企业按要求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决定

受理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在厦门市建设局网站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结果信息,公开期限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

四、批后核查

我局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

(一)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公布核查结果并在厦门市建设局官网公布。

(二)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意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施工,同时中止质量和安全监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三)在停工整改期内仍继续施工或者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该申请人的其它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五、事中事后监管

以告知承诺制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参建单位依法依规施工、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信用监管,共享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附件:厦门市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管工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4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管项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工程类型

£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

£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

£未改变原规划功能的装修装饰项目

二、项目信息

工程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

建设单位:                      合同工期: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三、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第一部分

厦门市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管项目)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试点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厦建审〔20204号),现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106 号,20096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4.《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10年厦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二、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地;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依法确定施工企业;
 
    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

2.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属于施工图审查豁免清单的项目提供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

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的,须附委托书;

4.施工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还应提交中标通知书);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福建省内企业免予提交);

6.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

7.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9.经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并盖章确认的具备开工条件的承诺;

10.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和地价缴清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装饰装修工程提供建筑物权属凭证。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上述第1-11项材料须同本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审批系统。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可容缺施工合同,仅提供中标通知书。如选择容缺,承诺在        日前提交(一个月内)。

五、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

企业登陆审批系统,按要求上传《厦门市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管工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和其它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可提供中标通知书,容缺施工合同)。

2.对应作补正处理的,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企业按要求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决定

受理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在厦门市建设局网站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结果信息,公开期限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两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信用管理

申请人两次以上未按照约定日期提交补充的材料,或者被审批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厦门市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部分

厦门市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管项目)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承诺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同时愿意接受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七)同意本承诺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标签: 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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