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管委会)会同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审批服务事项,可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市、区行政审批部门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以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承诺书格式文本由行政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制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市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市权责清单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等公共平台上公示办事指南及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看或下载。
第七条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从重处罚。
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报送厦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且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二)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三)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四)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市、区两级统一的审批告知承诺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管委会会同市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