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主体申办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义务
即便存在政府机关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建设方案的事实,也无法免除相关项目建设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义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以后。依照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即便存在政府机关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的事实,也无法免除相关项目建设主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义务。
大家可以查阅 北京案例 编号(2020)京02行终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