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全文2001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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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

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直接关系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不懈地抓好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公安部 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199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政出多门、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成品油市场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地区和部门越权擅自批准建设加油站(包括加油点,下同),造成加油站盲目重复建设,市场恶性竞争,不仅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

(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二)对未经省级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

(三)对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四)对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强制拆除,并由省级经贸委通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在本地区的企业。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一)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新建加油站,必须报省级经贸委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经省级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改建、扩建,需经省级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省级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加油站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新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具体审批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违反上述程序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成品油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集中批发。全国成品油批发企业布局规划由两大集团制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新设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和布局规划要求,审核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要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确需建设的,由省级经贸委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原则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对成品油经营(包括零售、批发、仓储)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由核发经营资格证书的部门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凡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法规,把成品油市场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狠抓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在全国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部署下,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

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负责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省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的实施方案,提出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工作要在2001年12月底前完成。对未按要求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的违法违规加油站,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追究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力戒政出多门、互相推诿扯皮,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乱批滥建加油站的歪风,使成品油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本地区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及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2001年的文件还有效,具体可见资源部2019年度一个提案答复意见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150号建议的答复


赵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民营加油站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民营加油站健康发展的建议,对我们今后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意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部和商务部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石油成品流通领域,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成品油流通市场准入管理中,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提供统一标准的行政服务;在指导地方制定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中,注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成品油流通体系建设;在安全生产管理和规范经营等方面不断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促进民营企业提高管理经营水平,实现健康发展。

  关于您提到民营加油站遗留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油站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并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为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规范成品油特许经营,除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外,各地区新建加油站主要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目前在解决加油站历史遗留用地问题上,需按现有政策执行。考虑到民营加油站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对于违法用地,应依法依规处罚,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依法处罚后,再按照相关规定补办。

  关于加油站用地手续、拆迁安置等问题,我部将会同商务部积极做好完善制度、简化用地、规划、经营许可等政策研究工作,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流通的规划管理,在制订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时,要布局到点,与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规划充分衔接,对迁建的加油站(点、船)等加油零售网点实行规划管理。同时,继续增强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成品油流通。关于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条件,《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相关企业须依法依规申领。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 

  自然资源部

  2019年7月11日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901号(资源环境类171号)提案答复的函


全国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民营加油站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经会同商务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石油成品油流通领域,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成品油流通市场准入管理中,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提供统一标准的行政服务;在指导地方制定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中,注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成品油流通体系建设;在加油站等分销网点规划建设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及时做好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与成品油销售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在符合安全要求和站点服务半径等标准的条件下,指导各地做好服务站规划选址,将服务站落实在相应的规划用地上,满足能源供应保民生需求;在安全生产管理和规范经营等方面不断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促进民营企业提高管理经营水平,实现健康发展。

  

       因为种种原因,在加油站用地方面形成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各地人民政府应根据造成手续不完善的原因予以分类处理,但对于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处罚到位;对于因行业管理政策变化等历史原因造成建设用地手续不完善的,我部将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在加油站用地供应方面,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零售加油网点用地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目前,法律层面尚未允许加油站等商业用地以“迁建”或其他名义通过公开竞价以外的方式取得土地。加油站拆除后重新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成品油零售发展规划,在符合安全要求和站点服务半径等标准的条件下选址,并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关于加油站拆除中的补偿赔偿标准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感谢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8月3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权益司(010)6655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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