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3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深入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优势,通过优化再造流程、精简合并事项、实施分类管理、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督监管,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放大“3550”改革成效,为我市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南通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具备产权登记条件的全部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和设计方案、图纸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等各类服务事项。
(三)改革目标
大力整合、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成并运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标准化管理。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改革试点为基础,巩固提升“3550”改革成果,进一步打通工程项目审批“全流程”,实现从工业项目到一般建设项目的全覆盖。除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外,2019年12月1日前,实现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从申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审批时间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审批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内;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审批时间控制在40个工作日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与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并联审批,报装和接入时间控制在5~10个工作日内。2020年底,全面建成覆盖全市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一)合理划分审批阶段,明确牵头部门。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改革方案设计,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遵循审批阶段“只少不多”原则,进一步分类优化审批流程。在此基础上,将其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在每一阶段,建设单位“一窗式”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本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事项。按土地取得方式和投资性质不同,本阶段于2~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需征求人防、生态环境、水利、绿化、文物保护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求意见。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申请办理项目立项、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如涉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事项。综合窗口在受理当日即将材料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通过串并联相结合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审批。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或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用地规划许可等事项。综合窗口受理当日即将材料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核准,3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外商投资以外的备案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网上申报备案,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3)使用自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综合窗口受理当日即将材料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通过串并联方式,于5~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应当在申请本阶段审批前实施。
建设单位可在本阶段开始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划拨、协议出让和土地权证手续,并于施工许可证发放之前完成;也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前或在本阶段办理各类评估审查事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项目信息,并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介入项目,主动服务,提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业务流程、材料清单和技术指导意见。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本阶段分为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两个环节,于3~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规划公示、听证和市规划办公会审议所需时间)。其中,设计方案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含规划指标核算)。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综合窗口受理后,市行政审批局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报市规划办公会审定通过进行规划方案公示,并将材料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市行政审批局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并联审查设计方案,各部门审查意见不再互为前置。设计方案审定后,市行政审批局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本阶段申请并联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人防工程建设(易地建设)许可、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等事项。建设单位取得设计方案审定意见后,可先行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查。市行政审批局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阶段
本阶段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核、抗震审查、人防设计审核等)和施工许可证核发两个事项,于10~1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限为7~1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限为3个工作日。相关质监、安监、施工图纸审查事项按住建部、省住建厅要求,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执行。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提供本阶段审批的其他申报材料,报联合审图窗口。市审图中心受理后在7~10个工作日(不含施工图设计修改时间和审图机构复审时间)内完成技术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单独核发抗震、人防、气象等专业审查合格证书。住建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审批结果材料在本阶段同步发放;审查不合格的,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申请复审。复审受理后审查时间重新计算,时限为3个工作日。
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电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在施工许可完成后办理。工程施工期间,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工程施工期间需要办理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规划验线、夜间施工许可、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施工交通方案审批等事项,实行申请材料共享,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
4.竣工验收阶段
本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实,防雷装置、消防、人防、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分为各部门限时联合验收服务和竣工验收备案两个事项,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需要,申报限时联合验收服务。窗口受理当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相关材料推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城建档案等专业验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集中反馈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不通过验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各专业验收部门申请验收。
(二)分类细化流程
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按资金、类别及规模划分为五类,即: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及其他类项目、政府投资线性工程类项目、 一般社会投资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优化审批管理模式,根据各阶段特点进一步细化制定相应分类审批流程,明确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要件和审批时限,实施分类管理。
(三)精简审批事项
1.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服务事项、要件材料及审批涉及的中介事项,一律取消;无国家部委及省级立法层级的法规规章依据,属根据市级立法或市政府设立的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转变为部门内部工作;对有国家部委及省级立法层级的法规规章依据的事项,在工作实践中不符合“放管服”要求的,由原审批部门提请取消。
2.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3.取消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改为网上登记。
4.取消人防设计审查批准。
5.取消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人防初步设计审查。
6.将抗震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并进行,不再保留抗震设计审查许可。
(四)合并审批事项
1.完善联合审图。将人防、消防、抗震、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防等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订实施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查内容、方式和时限等具体要求。完善数字化审图系统,实现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和施工图网上审查及多图联审全过程数字化市县全覆盖,施工图数字化信息共享。
2.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协调人防、房产等部门,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3.探索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服务窗口,对审批过程中相关收费实行集中式缴纳,大幅度减少缴费次数。
(五)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事权下放”,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到位。加强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审批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六)简化中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1.探索取消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强制监理要求,允许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或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
2.进一步简化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施工临时用电、用水办理手续。结合项目所在区(开发区)的区域管网规划,主动服务企业,一次性告知施工期间用电、用水接入方案。
(七)推行告知承诺
除省《实施办法》规定涉及工程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保护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外,下列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1.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查询等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做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3.对中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之前的审批事项可以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以施工许可证核发为承诺期,先行做出审批决定。各相关单位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告知承诺制适用类型及范围并予以公布。
三、统一数据平台,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依托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整合各部门现有管理(业务)系统,建设覆盖全市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在线监督,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和审批节点控制,完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署、整合、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经费保障。
2019年12月1日前,初步建成覆盖市级各部门、县(市、区)各层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
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江苏政务服务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1.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以统一工作准则、统一工作底图、统一工作平台、统一技术思路为原则,整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等重要空间规划。在此基础上,逐步梳理整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完成的空间规划成果。做好名城保护、旧城更新等方面规划的统筹,体现山水城市建设特色,形成全市“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管控体系,实现多部门空间数据在线共享调用,为审批提速提供技术支撑。
2.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立空间协同机制,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在现有空间协同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协同功能,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3.加强行政审批中部门间协调和前后流程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以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市政务共享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统一建设标准、接口标准和数据共享规范。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认,建立统一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横纵联动、无缝衔接”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
(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根据省“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完善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增强“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功能,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
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相关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通过最大限度的并联,对后台进行实质性整合,实现由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出件、咨询,“一个窗口”提供服务和管理。
(三)“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制定各阶段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材料目录,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实现“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
明确申报材料共享的具体要求,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对政府部门生成的结果性文件,无需作为要件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交。
以项目统一代码作为项目唯一身份,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
(四)“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基本建立涵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四个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完善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
市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者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2019年底前,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基本完成改革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
五、统一监管方式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和监管体系。以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等为监管主要内容,明确监管方式和时间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督效能。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出台建立覆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和红黑名单制度,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相关部门认定红黑名单的情形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三)规范中介与市政公用服务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流程管理,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2019年11月底,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实行服务承诺制,最大程度减少业主的临柜次数,将办理时限压缩40%。改造中介服务超市系统,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交易规章制度,现场公示服务规范、流程、收费标准。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系统运行,扩大中介事项管理范围。各监管部门加强与审批部门沟通,实现对我市中介服务行业的全方位监管。
(四)转变管理方式
1.进一步提升经营性土地储备水平。市土地储备中心科学编制土地储备规划、计划,谋划土地储备前期工作,提升土地储备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拟收储土地内的征地、征收(搬迁)、补偿(含青苗、地上附属物补偿等)、场地调查治理等工作,提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入库手续。
2.强化项目服务。以项目统一代码作为项目唯一身份,项目启动时同步向建设单位提供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最迟在建设单位领取前一阶段审批文件时提供下一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提供全过程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服务,精准服务指导建设单位有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探索部分审批事项网上自助申报,提高企业办事便捷度。
3.实行线上协同服务。将原有线下协同服务转为线上协同与线下协同相结合服务,由审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同服务;针对技术性审批要件提出咨询指导意见,提高技术性材料质量,增加相关技术审查的一次通过率,促进审批提速。
4.根据《江苏省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商开发﹝2019﹞280号),在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推进“区域评估”。由开发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洪水影响评估、水土保持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
六、任务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对上沟通衔接、对下指导督促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和取消社会投资项目强制监理要求的配套管理文件。加快推进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建设。(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前)
(二)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组建工作专门班子,分类梳理四个阶段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具体流程、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期限、收费项目以及申请表格示范文本等,明确各审批部门职责。(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前)
(三)各审批部门要主动配合牵头部门落实工作,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明确本部门内部审批权限,进一步清理减少审批事项、要件材料,压缩审批时间;设置统一联系机构,对内负责整合本部门审批事项、组织协调内部审批工作,对外负责与本阶段牵头部门的联络,及时做好相关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并向牵头部门反馈相关审批信息,同步按时完成审批工作。(完成时间:2019年11月底前)
(四)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根据分类梳理结果,制定公示各审批阶段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在政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前)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所需的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一张底图。依托平台,以一张底图为基础,整合叠加各级各类规划成果,实现各类空间管控要素精确落地,形成覆盖全市、动态更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提供法定依据。(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同步完成)
(六)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牵头市大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完善我市现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及系统管理运行规则;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升级现有业务系统,并向各县(市、区)延伸,做好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对接。(完成时间:2019年11月底前)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并实施“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规则。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立空间协同机制,统筹各类规划。以“一张蓝图”为支撑,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同步完成)
(八)市司法局根据本方案的改革要求,牵头组织对我市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园林绿化等地方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完成时间:2019年11月底前)
(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推进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各县(市、区);牵头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前)
(十)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市大数据管理局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黑名单制度及联合奖惩制度,督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及时认定。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完成时间:2019年11月底前)。
(十一)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中介和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并公示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提前介入提供服务(完成时间:2019年11月底前);市行政审批局牵头改造中介服务超市系统,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联通。(完成时间:2019年11月底前)
(十二)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时间要求;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内容、要求和监管措施,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完成时间:2019年11月底前);对于本部门下放到各县(市、区)的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下放配套制度和培训方案。(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前)
(十三)市商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制定区域评估工作方案,指导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完成时间:2020年底前)
(十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相关中介服务收费,调整并公布收费清单。(完成时间:2019年11月底前)
(十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务办和相关收费部门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服务窗口。(完成时间:2019年11月底前)
(十六)市财政局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建设经费及时下达投入。
(十七)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改革要求和任务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文件。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级模式,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和市级审批部门的工作衔接。(完成时间:2019年11月底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细化分解任务,落实经费保障,切实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市级层面建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联系机制,紧扣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改革实效和业务水平。
(二)注重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力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的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评机制,研究制定考评办法,定期考核检查改革推进情况,检查结果纳入市级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启动问责、约谈机制,对未按照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