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属问题解读-江苏省人防办

admin5年前法律法规规范3589

         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战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平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早在1996年制定颁发的,2007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于多种原因也未能对建筑区划内人防工程权属做出规定。为了加快推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2006年江苏省政府、省军区在大量调研论证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联合发文要求明晰人防工程权属,规范登记管理办法。文件明确:国家投资(包括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此后,全省陆续据此展开了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由于没有从法律层面根本解决人防工程权属问题,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管理一度仍然处于混乱状态。为了保护人防工程国防效能,维护社会各方利益和社会稳定,2008年7月24日修订施行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2013年5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同时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重申强调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不得出售、附赠,并确立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管理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全体业主平等使用原则,

二是有偿使用原则,

三是平时使用收益优先用于工程维护管理原则。

全省应当认真贯彻省人大规定,衷心希望全社会和广大群众加强监督,协助配合做好人防工程平时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相关文章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包括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电梯增设不予行政许可

文某、宋某不服四川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行政复议中止 电梯增设 不予行政许可 调查询问 修订规范性文件 撤回复议申请【基本案情】申请人文某、宋...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相关问题解答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 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4年1...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解读2020年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土地利用全程管理,原市国土局和原市规划局于2014年制定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建筑容积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4〕250号...

《关于提升全市新建商品住宅规划品质要求的通知》南京市

《关于提升全市新建商品住宅规划品质要求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1〕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实现低碳住区目标,提高城市空间品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

宜宾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