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关于 提供建设用地审查要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 号)要求,确保建设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现将部建设用地审查要点提供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审查要点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
2020 年 3 月 26 日
附件
建 设 用 地 审 查 要 点
一、总体要求
(一)准确把握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全面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护耕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在用地审查工作中认真落实。
(二)坚持依法行政和“严起来”的工作理念,以《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用地审批权下放后审查标准不降低、要求不松懈。
(三)树立实事求是和讲认真的态度,把摸清真实情况作为判断项目用地申请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必须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是否符合用地标准、是否具备审批条件的关键环节,以及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核心要害。
(四)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善于在用地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对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 要及时制止,严厉查处,不能犯未批先建的错误。
(五)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横向沟通,发挥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增强审查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要点
(一)项目建设依据是否充分,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项目主要功能和用途;项目位置、现状地类、面积等与数据库比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信访情况;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事项。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县(市、区)是否将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
(四)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是否属于允许占用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占用是否必要,规模是否合理,是否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 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1 号)要求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是否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的要求进行,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是否是坡度小于 25 度的耕地,是否做到占用城市周边,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
(五)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 100 公顷以上、块状工程 70 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 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组织(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论证。
(七)建设单位是否已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有关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正式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复垦等有关工作。
(八)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必须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可以占用的项目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出具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
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 号) 要求,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说明占用哪一类功能区和用地面积,并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要点
(一)基本情况。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是否涉及信访问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建设单位已取得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且应当在有效期内;已按规定通过用地预审,且不属于应当重新预审的情形;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 10%;项目主要功能和用途。
(二)符合规划计划情况。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已按规定履行规划调整程序。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确实难以避让的,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在用地预审环节已经组织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且占用范围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重新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但须说明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情况;用地预审环节没有开展相关工作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三)补充耕地情况。占用耕地(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原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应当已履行法定开垦耕地义务, 按照《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8 号)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和标准粮食产能,并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对应核销,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
(四)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应当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 号)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 号)规定进行严格把关,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审批时占用的,按有关要求须重新预审。线性工程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通过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发生变化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完善补划方案,在用地审查报批时详细说明调整和补划情况,做到数量质量不降低、布局稳定。
(五)土地征收情况。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就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出具结论性意见。
(六)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控制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 资规〔2016〕16 号)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七)供地情况。符合《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限制供 地项目目录》等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供地政 策。煤炭、煤电(火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审查过程中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具意见;对开工手续不全等违规煤电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问责处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并抄送自然资源部。
(八)违法用地查处情况。应当明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 如存在是否已查处并落实到位;具体动工、竣工时间。
(九)其他事项。涉及占用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区的, 按照《森林法》《草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应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等级、标准准确。涉及土地复垦的,已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已与矿业权人签订压矿补偿协议,或双方已就压矿补偿进行协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不得转发用地批复、不得供地。
(十)减少前后重复审查。对已通过部用地预审的项目,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时,如土地利用现状、符合用地标准、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等情况均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进行审查。
四、城市建设用地审查要点
(一)符合规划计划情况。用地布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剩余的城市建设用地年均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应当符合规定。根据“增存挂钩”制度,上一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未达到任务要求的,适当核减用地规模。原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 106 个城市,2009 年以后实施方案审核同意的用地规模低于国务院批准用地规模一定比例(如 70%,视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的,原则上不再新批准用地规模。
(二)申报用地规划用途。应当明确申报用地中按照规划用途划分的用地规模;应当明确住宅用地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规模,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
(三)土地征收情况。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就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出具结论性意见。
(四)补充耕地情况。占用耕地(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原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应当在申请审核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前,按照自然资办发〔2018〕8 号文件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和标准粮食产能,并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对应核销,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
五、先行用地审查要点
(一)基本情况。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项目立项情况。建设项目应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或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建设项目。办理先行用地部分应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 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
(三)用地预审情况。应按规定由有权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预审;建设单位已取得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且应当在有效期内;先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 20%。
(四)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情况。先行用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五)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控制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六)用地补偿安置情况。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应已征得农民同意并确保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地方政府应承诺动工前将补偿费发放到相关村组和群众及确保 不因先行用地发生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涉及国有土地的, 相关单位应对先行用地补偿标准无异议,已出具同意先行用地的书面意见。
(七)其他情况。是否已开工建设,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并已依法处罚。占用林地的,应当已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 或林业主管部门已出具同意先行使用林地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