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的通知》全文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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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文

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方根据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需要,出资建设了城市规划展览馆(包括新型城镇化展览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馆、循环经济展览馆等),在展示城市规划和建设成就、普及规划知识和增强公众参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出现了少数城市举债建设,部分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规模过大、建设布展标准偏高、运营负担较重、使用率不高等问题,一些城市还存在“一城多馆”的现象。为规范政府出资的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突出公益属性,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发挥城市规划展览馆规划展示、公众参与等主要职能作用,严控规模标准、严禁举债建设、

严禁奢华布展,坚决刹住盲目建设和奢华浪费之风,规范政府出资的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

(二)基本原则

—严禁举债建设。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统一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不得增加地方政府债务。提高防范风险意识,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严禁建设规模过大。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必须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坚持严格审批,严格控制规模,简洁大方、经济适用。

—严禁奢华布展。按照朴素、通俗、实用、安全、节能的要求做好布展设计,坚持严格审批,杜绝奢华布展

—控制建设运营成本。科学合理做好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和运营管理工作,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控制各项支出。

—提高使用效率。坚持城市规划展览馆公益属性,丰富规划展示形式和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二、规范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

(三)严格审批。省级(除直辖市外)不得新建规划展览馆,需要展示的内容可在省会城市规划展览馆中统筹布展。地级及以上城市(含市辖区)已有规划展览馆的原则上不得新建,没有规划展览馆的一般利用既有场所(如老旧厂房、建筑等)改造后布展,确需新建的原则上应建设综合场所,按本通知要求经充分论证并经本级政府办公会议审议后严格审批。县级不得新建规划展览馆,经论证确有需要的,应利用既有场所布展。县级以下禁止新建规划展览馆。不得以新型城镇化、经济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等各种名义新建规划展览馆。改扩建项目和升级改造项目比照新建项目执行。

(四)严禁举债建设。各地方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量力而行,严禁举债或变相举债、超越自身能力建设城市规划展览馆。近三年城市本级政府债务率出现过100%以上的,不得新建规划展览馆。

(五)严控建设规模。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规模结合城区常住人口规模确定,地级城市规划展览馆总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40平方米/万人,城市规划布展面积不得超过5000平方米;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规划布展面积不得超过7000平方米;直辖市也要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城市规划布展面积占规划展览馆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70%。

(六)严控建设标准。城市规划展览馆建筑安装工程费单位面积造价指标不得超过当地一般公共建筑(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平均水平。城市规划展览馆要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

(七)严禁奢华布展。综合考虑布展设计的经济性、互动性、安全性、节能性,从降低布展投资和运营费用出发,合理配置展示设施,不使用投资大、运营维护成本高的豪华设备,布展单位面积造价指标不得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单位面积造价指标。

(八)节约运营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委托管理、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节约运营支出。城市规划展览馆要厉行节约,单位建筑面积运营费用不得超过当地一般公共建筑平均水平。

(九)提高利用率。城市规划展览馆宜在交通条件好、群众易到达的地方选址。通过固定展示和临时展示相结合,开展丰富活动、利用“互联网+”、采取通俗易懂和互动性强的展示方式让群众了解、参与城市规划,提高使用效率;面积超出标准较多的和利用率低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一馆多用、综合利用。

三、组织实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联合协调和监管机制,抓好规范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布展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指导与监督,促进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运营规范有序。

(十一)抓好整改落实。各地方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逐条对照,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已建、在建的城市规划展览馆,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落实;不符合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要将整改落实情况于2018年1月31日前书面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二)开展“回头看”。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各地方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地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抽取部分省份开展全面核查。对没有整改落实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责成有关方面严肃追究责任。

(十三)建立督查机制。各地方督查部门要将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运营情况列入年度督查重点工作范围,严格把握“严控规模标准、严禁举债建设、严禁奢华布展”的原则,在项目审批、建设布展、运营管理等各环节加强监管,坚决杜绝盲目扩大规模提高标准、举债建设、奢华布展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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