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全文
宁新区审改办﹝2020﹞1号
现将《南京江北新区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南京江北新区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江北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诚实守信建筑市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早开工、早见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9〕156号)、《南京江北新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新区审改〔2019〕1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新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一)新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且列入市级以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城乡建设计划或经新区管委会确定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等。
(二)国家自贸区南京片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首付款后,已按新区规划资源部门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临时规划许可手续,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施工用房、售楼处、堆料仓库等需保留的辅助性建筑,该建筑已经纳入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已取得规划资源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审查意见,方案已基本稳定。
二、办理要求
(一)申请办理告知承诺施工许可的,应当签订书面告知承诺书(见附件),适用范围(一)的项目告知承诺范围为土地、规划、图审、消防手续,适用范围(二)的项目告知承诺范围为规划、图审手续。
(二)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在线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行下载打印告知承诺书。
(三)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或在线递交受理窗口。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与申请人双方签章后有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四份,由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人各一份;建设、规划资源部门各一份(如涉及相关部门的证照容缺)。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提交相关要件材料。
三、审核流程
(一)一次性告知。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施工许可申请资料,不得擅自增设目录清单之外的前置条件,不得“搭车”、“捆绑”施工许可条件。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对具备施工条件、告知承诺的要件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书面承诺,通过施工许可申请系统填报基本信息和上传资料,提交施工许可申请。
(三)审批评估。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组织对申请告知承诺制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办理许可。
(四)许可办理。通过综合评估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满足发放施工许可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信息公开。审批部门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申请人承诺书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办理施工许可时项目信息推送至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同步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实名制管理手续。
(六)批后核查与监管。
1.取得施工许可后,建设各方主体应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和项目推进,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新区建设、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管。
2.行政审批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立即撤销施工许可,责令停工,记诚信不良行为记录;监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予以处罚,。
3.核发施工许可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期限届满时项目未完工的,应当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按照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处罚上限进行处罚。
4.期限届满时项目实际已完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5.申请人有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
6.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告知承诺施工许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新区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建设、规划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做好监管及配合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新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营造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书》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一部分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9〕15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88号)、《关于施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宁建改办〔2020〕1号)、《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南京江北新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新区审改〔2019〕1号),现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含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备案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五)《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八)《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十)《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十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9〕156号);
(十四)《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建改办〔2019〕12号)。
二、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各参建方。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特殊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已签订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 施工许可材料清单(含质监、安监、人防质监、实名制管理) | 备注 |
1 |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 网上填写申报信息 |
2 | 立项文件 | 原件扫描上传 |
3 | 用地批准手续 | 土地证、不动产证、用地批准书等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扫描上传 |
5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原件扫描上传 |
6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 网上关联获取 |
7 | 人防结建(易建)批复或行政许可决定书 | 非必填项,如涉及,原件扫描上传 |
8 |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和地下设施情况交底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原件扫描上传 |
9 | 远程监控系统安装承诺书 | 非必填项,如涉及,原件扫描上传 |
10 | 五方责任主体法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 原件扫描上传 |
11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 原件扫描上传 |
12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承诺书 | 原件扫描上传 |
13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上传合同主要部分扫描件) | 原件扫描上传(上传合同的主要部分) |
14 |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特殊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提供消防设计承诺书) | 原件扫描上传 |
15 | 核验缴费情况(社保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 系统关联获取缴费信息。收费部门联系方式见系统提示。 |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下列材料和信息必须于申请人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时具备:
1.《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系统填写)
2.立项文件
3.人防结建(易建)批复或行政许可决定书(如不涉及人防则无需提供)
4.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和地下设施情况交底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5.远程监控系统安装承诺书
6.五方责任主体法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7.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8.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承诺书
9.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信息(填报信息并上传合同主要部分扫描件,公开招投标项目将中标通知书随合同上传)
10.系统关联获取社保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信息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二)下列材料可在申请施工许可时提供,或者承诺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提交时间不得晚于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完工时间):
□在行政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进行检查时提供:
□1.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风险提示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审批后,在告知承诺履行期间内,可能因不可抗力(包含并不仅限于国家上位法律法规调整)导致不能履行承诺。申请人应当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并自行承担相应经济风险损失;审批部门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申请人的行政责任。因为申请人延迟履行承诺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申请人的行政责任。
七、信用管理
被审批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失信主体名单,根据《南京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部分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愿承担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暂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相关要件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符合《江北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江北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取得规划资源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审查意见,方案已基本稳定;
□暂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已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施工图图纸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符合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审批文件的要求;
□暂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属于联合图审范围的,已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未进行联合图审的,已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机构的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图纸符合消防审批要求。
(四)对于承诺提供的材料,将在约定的期限内主动提供,并自愿承担停工整改、不予投入使用等相应责任;
(五)对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要求,承诺如下:
1.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地方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相关安全责任及义务;
2.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地方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质量责任及义务;
3.遵守现行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地方管理规定 ;
4.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要求并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及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的指令和要求;
5.遵守现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6.履行好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要求。
(六)遵守《关于施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宁建改办〔2020〕1号)的各项规定。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同时愿意接受根据《南京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该承诺书仅用于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
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