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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土地分宗、合宗的办理规则》
一、办理原则
1、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则有规定的外,不得分宗、合宗。
2、土地的分宗、合宗,应是基于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未建用地的分宗、合宗,应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地,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已建成房地产并已转让的土地的分宗、合宗,应有利于城市更新,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拟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一致,分宗、合宗前后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一致。拟合宗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应基本一致。土地分宗的,分宗前后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应基本一致。土地分宗、合宗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面积或变更总建筑面积和各分项建筑面积。
4、土地分宗、合宗,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办理程序
1、土地分宗、合宗,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程序办理。
2、土地分宗、合宗,由辖区管理局办理。土地分宗、合宗的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土地分宗、合宗审批前应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及委员会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间。
3、拟分宗、合宗用地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方案图后,再办理土地分宗、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4、涉及规划指标调整等情形的土地分宗、合宗,按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和规定办理。
三、办理要求
1、拟分宗、合宗用地须已确权(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房地产证),不存在抵押、预查封、查封等情形。涉及法院裁定协助执行的分宗、合宗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执行。
2、土地的分宗、合宗,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3、拟分宗、合宗用地涉及土地闲置的,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处理。土地闲置问题处理完毕前不受理分宗、合宗申请。
4、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限整体转让的,不予分宗。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限制性条款的,分宗、合宗后的用地应遵循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5、拟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不一致的,合宗后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使用期限最短的进行约定,土地使用权起始时间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始时间最早的进行约定。土地合宗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减少导致地价调整的,仍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执行。分宗后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土地的分宗、合宗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土地最高使用年期的规定。
6、拟分宗、合宗用地已办理房地产证的,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应当注明:“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成立,自土地使用权人注销原房地产证(证号:……)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 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