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性用地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处置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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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苏国土资发(2010)303号

关于经营性用地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处置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在全省土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和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部分地区存在经营性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得后,因各种原因(包括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和地方政府调整城市规划)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现象,有的甚至延误了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造成了土地闲置。对此,各地处置办法不一、争议较大。省厅为此专门请示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经营性用地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后处置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862号)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经营性用地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置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士资源部令第39号)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出让方案中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二、为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有序开展,维护出让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结合实际工作可操作性的需要,对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和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后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结果均无效,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向社会公示有关情况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三、对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和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前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后因政府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抄告并备案后,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置:

l、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应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2、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后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应按照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批准日的市场地价水平重新评估并核算土地出让金,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定出让补充合同并补缴出让金,补缴出让金应在出让补充合同签定后3个月内缴清。

3、对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和造成闲置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土地使用违约责任。

 

附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经营性用地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后处置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〇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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