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优化土地和规划部分审批事项 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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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土地和规划部分审批事项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行政管理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根据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能定位,经研究,决定优化现有土地和规划审批部分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改革优化原则

(一)合并审批事项,“能合不分”。梳理现有审批流程,对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审批内容、功能相似的,可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办理。

(二)优化审批时序,“能并不串”。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优化完善项目审批办事时序,对于同一办理阶段不同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提前介入审查。

(三)精简审批材料,“能减不留”。整合优化审批事项和申报要件,精简现有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和前臵审查内容,能够自行获取的,无需申请主体提交。

(四)压缩办理时限,“能短不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精神,本通知所述审批事项,在原有办理时限基础上压缩一半以上。

 

二、现阶段优化办理的相关事项

(一)合并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委托办理:为实现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层级一致,将不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铁路、机场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原属于省级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委托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办理事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合并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自然资源部门应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设臵为同一窗口。建设单位将二者一体申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意见,不再单独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和核发选址意见书。

办理程序: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业务窗口受理后,将材料转送至承办处(科、股)室。承办处(科、股)室在组织必要的专家论证和公示后按时限审查完毕,做出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的许可决定,通过审查的拟定批复文件,未通过的函告申请方。

(二)同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事项:在土地供应阶段,优化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

办理程序: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可同时申请划拨土地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划拨实施前核发许可证,随后办理划拨手续,下达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复)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可向自然资源部门同时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复),承办处(科、股)室审核后,同时核发二者至建设单位

(三)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 号)要

求,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牵头建立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集中论证会商机制。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集中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审查,由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反馈,修改完善直至通过后,5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带设计方案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可持出让合同直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精简申办材料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既定“三级十同”清单要求的要件,对于部门掌握的资料,依法应主动公开的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应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然资源部门应提供查询途径,为利益相关人提供或出具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等),其中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可以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建业务审批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之后,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形式提交的或者政务数据共享平台进行校验核对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将土地和规划审批事项改革纳入 厅“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分管土地和规划审批事项的厅领导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局)参与,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各地自然资源部门也应加强组织领导,在机构改革到位前的过渡时期,相关事项办理人员应提前到位,集中办公,保证省委省政府及省厅工作部署得到落实。

(二)完善制度措施。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对本通知所述优化事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地实施的具体办法,调整优化后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事项,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明确审批事项的管理流程、办结时限、前臵条件、所需要件等,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编制规范格式,及时更新公告。

(三)持续深化完善。省厅将加强对改革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分析,以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为标准,不断深化完善审批制度改革,把措施形成制度,把制度形成系统,力争在自然资源领域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本通知所述审批事项,涉及报国家审批的,按国家要求执行。

试行期一年,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2019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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