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县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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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县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妥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的工作原则,对违法违规建房采取“处罚一批,拆除一批、控制一批”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aa县县城规划区(a平方公里)范围内发生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处理办法

第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按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非法买卖(圈占)集体土地的行为一律无效,责令买

卖双方自行废除非法买卖合同,退还非法买卖的集体土地和合同款,主动申报并将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的,可免予处罚。

凡在2020年6月1日前未主动到县控违拆违办和县自然资源局申报的,一律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20%的罚款。

(二)非法占用土地和超过批准数量多占用土地不符合规划实施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对符合规划实施的按占地面积处10-30元/m2的罚款,违法建筑物作价没收。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置换)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置换)行为一律无效,责令自行解除合同。在非法转让(置换)划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规划实施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转让(置换)条件的,待非法行为整改到位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程序办理手续。

(四)违反法律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非法转让土地的,转让一律无效,责令自行解除转让合同。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规划的,对违法建筑物作价没收,并依法按程序补办转让手续;不符合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五)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情形严重且影响规划实施的,责令退还土地;未影响规划实施的,按占地面积处10-30元/m2的罚款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处理到位后,依法按程序补办用地手续。

(六)对非法圈占土地数额巨大,无法恢复土地原状且拒不配合处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按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不影响规

划实施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2008年1月1目前竣工的。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按总建筑面积×450元/平方米×5%的标准进行处罚。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按总建

筑面积×450元/平方米×6%的标准进行处罚。

2、2008年1月1目至2016年5月1日前竣工的。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按总建筑面积×450元/平方米×6%的标准进行处罚。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按总建

筑面积×450元/平方米×7%的标准进行处罚。

3.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前竣工的。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按总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6%的标准进行处罚。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按总建

筑面积×600元/平方米×7%的标准进行处罚。

以上造价均指步梯房,电梯房造价在以上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平方米。

以上三个时间点的违法建设处罚到位并补交齐相关税费后可办理或补办相关手续。

4、2019年8月1日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且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或群众反响强烈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个人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

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不影响规划实

施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2008年1月1日前竣工的。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按总建筑面积×450元/平方米×5%的标准进行处罚。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按总建

筑积×450元/平方米×6%的标准进行处罚。

当地村(居)民在县城城乡结合部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取得部分合法手续的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总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5%的标准进行处罚。

(2)未取得任何手续但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按总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6%的标准进行处罚。

2、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前竣工的。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按总建筑面积×450元/平方米x6%的标准进行处罚。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按总建筑面积×450元/平方米×7%的标准进行处罚。

当地村(居)民在县城城乡结合部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建房的。

(1)取得部分合法手续的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总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6%的标准进行处罚。

(2)未取得任何手续但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按总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7%的标准进行处罚。

3、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前峻工的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总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5%的标准进行处罚。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按总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6%的标准进行处罚。

当地村(居)民在县城城乡结合部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建房的。

(1)取得部分合法手续的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总建筑面积×450元/平方米×6%的标准进行处罚。

(2)未取得任何手续但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按总建筑面积×450元/平方米×7%的标准进行处罚。

以上造价均指步梯房,电梯房造价在以上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平方米。

以上三个时间点的违法建设处罚到位并补交齐相关税费后可办理或补办相关手续。

4、2019年8月1日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如期改正违法违规建设部分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不影响规划实施的,责令停工并按总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5%的标准进行处罚。当地村(居)民在县城城乡结合部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的,按总建筑面积×450元/平方米×5%的标准进行处罚。

5、2019年8月1日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强建、抢建的违法规建筑物,影响规划实施的,坚决予以拆除。

(三)对不能拆除且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筑,依法没收实物或非法所得。

第六条 违反《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按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施工进度在+0.000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2.施工进度在+0.000以上主动接受处理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3.施工进度在+0.000以上不配合调查处理并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态度恶劣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从事50000m以下项目开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

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从事50000m以上150000m以下项目开发的,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3.从事150000m以上的项目开发,责令限期改正,并处9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房,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销售总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一律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八条 无照经营房地产的,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违法违规发生在2019年8月1日前,且当事人在2020年6月1日前主动申报并积极配合处理的,可按本办法标准降低1%进行处罚,基数为5%的不再降低;超过期限的顶格处理。违法违规建设过程中,经有关部门(单位)执法人员制止后立即停止施工且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按相应标准的下限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到违反《建筑法》及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处罚由县住建局执行,其它方面的处罚由县城管局执行。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符合审批要求的,经行政处罚并补缴相关规费后,可按以下程序补办手续:

(一)违法建筑权利人填写《违法建筑处置申请报告》,参照县城区个人建房审批程序进行报送与审查审批;

(二)相应资质测绘单位对违法建筑(包括已批准部分)出具的测绘报告。根据审批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并认定为房屋主体结构安全;

(三)可能影响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征求相邻权利人的书面意见;

(四)cc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初审后,报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联合审批会议研究同意;

(五)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违建住宅现场等场所公示;

(六)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到位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违法违规建筑物补办报建手续的规费按补办手续时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主动申报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行政事业单位参与非法买卖、占用土地和违法建设未主动纠正的,免职后再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工作不落实、不配合、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扣减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分值。

第十五条 社区、村(居)委会党员干部参与非法买卖、占用土地和违法建设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享受固定补贴的干部扣减补贴并按程序免除职务。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林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为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设未处理到位的单位及个人办理土地审批、项目核准、建设规划许可、房产证照、征占用林地手续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手续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干扰、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暴力抗法的,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策划、组织或煽动无理取闹、群体上访、造谣惑众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处理完毕的违法违规案件 不再重新处理,已作出处罚决定但未执行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控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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