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全文doc

admin5年前法律法规规范3649

市国土规划局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


全市国土规划、房管系统各处室、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中统一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9月21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目    次

1   总则  ••••••••••••••••••••••••••••••••••••••••••• 4
2   术语  ••••••••••••••••••••••••••••••••••••••••••• 5
3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 11
3.1   一般规定  •••••••••••••••••••••••••••••••••• 11
3.2   计算细则  •••••••••••••••••••••••••••••••••• 12
3.3   特殊规定  •••••••••••••••••••••••••••••••••••23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借鉴相关城市经验与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中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测量,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物
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空间。
2.0.2  构筑物
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2.0.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2.0.4  建筑空间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5  主体结构
建筑物中由组成结构的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相互连接而构成的,形成能承载建筑物荷载的空间体系。主体结构必须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种荷载。建筑物主体结构范围一般指支撑建筑物主体的梁、板和柱等主要构件结构最外围水平投影以内部分。
2.0.6  围护结构
建筑物以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包括外围护结构的外墙、屋面、外窗、户门(包括阳台门)以及内围护结构的分户墙、顶棚和楼板。
2.0.7  围护设施
建筑物中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结构层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9  结构净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自然层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11  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2.0.12  夹层
建筑物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建筑物整体结构的局部楼层。
2.0.13  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4  设备层
是指建筑物内用作水、电、暧、卫生等设备安装或结构转换的层次。
2.0.15  避难层 (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0.16  避难兼设备层
建筑内兼具消防避难和布置设备管道等功能的楼层。
2.0.17  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与形式,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8  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19  半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的房间。
2.0.20 室外地平面
建筑物外原始地基上通过整平(挖土或填土)、地坪施工后形成的场地面层。
2.0.21  室内走廊
建筑物内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2  室外走廊
建筑物外的开敞水平交通空间。
2.0.23  架空走(通)廊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24  檐廊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5  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6  前室
房间及楼、电梯间前的过渡空间。
2.0.27  门斗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28  门廊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9  落地橱窗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30  飘窗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不应有楼层楼(地)板的延伸。
2.0.31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人们活动、休息及晾晒衣物等用途的附属设施。根据其围护情况,分为封闭阳台和未封闭阳台。
2.0.32  雨篷
建筑物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33  设备平台
供空调外机、热水器组等设备搁置和检修空间。
2.0.34  露台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35  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0.36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37  室外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室外开敞建筑部件。
2.0.38  天井
被多个建筑物围和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与通风。
2.0.39  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40  变形缝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41  骑楼
临城市道路、城市步行街,建筑底层沿街面整体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42  过街楼
跨越城市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43  跃层式住宅
套内空间跨越两层楼及以上,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44  教育设施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等设施。
2.0.45  最小分割单元
建筑内部由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而成的最小基本功能空间,含在内设置独立卫生间的功能空间。
2.0.46  勒脚
在建筑物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47  装配式外墙
用混凝土结构预制而成,在施工现场实施安装的建筑外墙。

 

3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面积以建筑占有的空间为基础进行计算。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3.1.2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区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地平面以上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平面以下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该楼层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3.1.3  建筑物计算面积的基本原则:
1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
1)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
2)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
3)有盖不封闭但以柱围合的,或柱、墙结合围合的。
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1/2面积计算:
1)有盖单排柱或独立柱的;
2)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
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1)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
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3)突出建筑物墙面的构件、配件及装饰性建筑等,具体管控要求见3.3特殊规定;
4)结构层高2.2米以下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在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3.2  计算细则

3.2.1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地下室、半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否则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1/2,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地下室、半地下室除地下车库出入口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平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周边紧邻的最低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有顶盖的部位,高度在2.2米及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计算1/2建筑面积;高度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该建筑面积计入该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2.2  建筑物主体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1  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和本规则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功能,是否有开敞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  设备层、结构转换层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  避难层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净面积、楼层及配套设施设置等满足规范要求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层高控制可在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基础上增加1.5米;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4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架空层满足以下条件,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开敞面积不得少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2,作为休闲、绿化景观等公共空间使用。建筑物首层作为架空层的,对外开敞面累计长度不应小于该层周长的一半,结构层高不低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作为架空层的,应只有结构支撑而无其他外围护结构,结构层高不低于4.5米。
建筑物顶部局部设置的用于观景、休闲活动的构筑物形态的开敞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上述架空层标准控制。
5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且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6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1.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7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顶部因造型需要设置的开敞的、未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面构架,不计算建筑面积。楼梯下、坡道下等类似坡屋顶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坡屋顶标准控制。
8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9  建筑物形态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新建项目建筑物内部或者地下超标准配建停车位,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3.2.3  围护结构倾斜的空间和封闭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1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2  封闭的建筑空间,除其他条款有规定外,均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3.2.4  结构板、结构联系梁的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物确因结构安全需要搭结的结构板、结构联系梁,在后期使用中不能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具有相应资质图审机构出具证明文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并入自然层计算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2.5  走廊、檐廊、挑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的建筑面积计算
1  与房屋相连的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挑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双排柱的连廊、架空走(通)廊,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单排柱的连廊、架空走(通)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  走廊、檐廊、挑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无柱、不封闭、有围护设施、有顶盖的,按其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围护设施,或无顶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当顶盖不能完全覆盖围护设施时,顶盖宽度大于0.6米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顶盖宽度在0.6米及以下或者顶盖为镂空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  建筑主体结构内外相通的走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应分段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3.2.6  门斗、门廊和雨篷的建筑面积计算
1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  有柱或三面围合的、进深在0.6米以上的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进深在0.6米及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  有柱雨篷应按雨篷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米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小于2.1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2.7  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
构筑物形态的机械式停车库建筑面积按单个泊位的面积与总泊位数的乘积的1/2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老旧小区、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建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3.2.8  棚结构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和看台等,有双排柱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单排柱的,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
3.2.9  楼梯、台阶和前室的建筑面积计算
1  位于建筑物内部,或位于建筑物外部但与建筑物内部相通且立面设有围护结构的楼梯,视为室内楼梯。室内楼梯按其在各楼层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  建筑物的室内楼(电)梯,无论其是否与楼层相通,依附自然层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  复式建筑的室内楼梯、跃层建筑的室内楼梯,依附自然层层数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竣工后由业主自理的,依据设计图设计的范围依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4  同时服务于两侧不同层数房屋的楼梯,以层数多的一侧为准计算楼梯的层数。
5  与建筑物不相连或仅在局部楼层与建筑物通过架空通廊相连的独立楼(电)梯,应按其设有出入口所通过的楼层计算自然层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6  室内楼梯的休息平台,挑出建筑外墙以外,无论封闭与否,均按其底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7  室外楼梯(不含单跑楼梯)的起点(地面)至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度内应含有一个楼层,且其下方应形成建筑空间,否则应视为室外台阶。室外楼梯并入所依附建筑的自然层,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8  室内的单跑楼梯(含步梯、扶手电梯)按所在的自然层计算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跨越多层的,按各自然层分段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室外的单跑楼梯(含步梯、扶手电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9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楼梯最上层无顶盖的,最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但可视为下一层楼梯的顶盖。
10  不封闭的楼(电) 梯前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2.10  幕墙的建筑面积计算
1  嵌合于房屋横梁上的玻璃、金属等材料形成的幕墙,按横梁外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以横梁厚度计算外墙体的墙厚。
2  悬挂于结构墙体之上,起装饰作用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等,按结构墙体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  悬挂式起围护作用的幕墙,室内楼、地板面上无论是否设置围护,均按室内楼、地板外沿或结构梁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2.11  保温层的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2.12  落地橱窗的建筑面积计算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2.13  屋面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1  屋顶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备用房等,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  屋顶水箱与屋面之间的隔层,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  屋顶电梯机房下方设有的缓冲层,缓冲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3.2.14  变形缝的建筑面积计算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2.15  化工构筑物、设施的建筑面积计算
1  圆形构筑物计算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
2  储罐区计算面积,应按防火堤轴线或围堰最外边计算,未设防火堤的储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
3  天桥、栈桥计算面积,应按其外壁投影面积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
4  外管廊计算面积,架空敷设可按管架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1.5米乘以管架长度计算,沿地敷设应按其宽度加1.0米乘以管线带长度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
5  工艺装置计算面积,应按工艺装置铺砌界线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
6  露天堆场计算面积,应按堆场实际地坪面积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
7  露天设备计算面积,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
8  构筑物、化学反应装置、容器装置等设施层高超过8米的,应加倍计算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2.16  其它不计算建筑面积的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
2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3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和屋顶装饰性结构构件,以及独立的景观小品。
4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5  外墙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
6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制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
7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以及既有建筑增设的观光电梯。
8  非化工企业用地内的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和防爆波电缆井等构筑物。
9  地铁、地下快速路等公共设施出地面的排气通道(井、口部)、地下室出地面独立于建筑之外或突出屋面独立设置的通风井、排气井等。
10  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
12  活动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利用市政道路的引桥、高架桥和高架桥的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建筑物。
13  与建筑物室内不相通的建筑物间的变形缝。
14  不形成建筑空间,起隔热作用的闷顶层。
15  通过夹层的且夹层不能直接使用的楼梯间、电梯间、管井、风井等空间。
16  按规范设置的挑出宽度不超过1米的防火挑檐。
17  构筑物形态、非永久使用的非机动车棚。
18  挑出宽度在2.1米以下的无柱雨篷。

3.3  特殊规定

3.3.1  特殊层高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1  住宅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米,且最低不应低于2.8米。宿舍、公寓、居住配套中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结构层高按住宅结构层高进行控制。同一楼层布置多种配套公建,按主要功能层高进行控制。
2  跃层式住宅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上空层套内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0%且通高部分高度不超过7.2米的,该通高部分按照该层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单层单套套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住宅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0%且通高部分高度不超过7.2米的,该通高部分按照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除门厅、起居室、餐厅、阳台之外的其他部分不应出现通高情况。
3  商业结构层高不应超过6.0米。其中高层商业标准层结构层高和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按照办公楼标准进行控制。
4  办公、旅馆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米。办公建筑应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卫生间、茶水间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应集中设置,建筑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其中办公建筑如需设置专用卫生间或专用管道井、烟道、风井、空调室外机搁板的单元式办公,此类建筑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50平方米。
5  住宅、商业、办公、旅馆等建筑门厅、大厅、中庭,办公和旅馆的展厅、会议厅、宴会厅、多功能厅和有较高层高要求的配套体育设施,集中商业的影剧厅、单一空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且有较高层高要求的空间等功能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建筑,不受上述层高规定控制,按照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对于建筑存在多种功能的情况,参照建筑功能相对应的建筑层高予以控制。
6  工业厂房因使用功能、工艺要求以及技术经济条件的需要,建筑层高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结构层高不应超过8米,办公形式的工业厂房参照办公标准控制。
7  对于特殊功能空间的建筑结构层高,可通过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定。
3.3.2  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
1  住宅套内封闭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未封闭阳台,满足设计和基本功能要求,布局合理,不压占室内空间影响室内功能空间的使用,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2%,进深不超过相邻基本功能空间进深的45%且进深不超过2.4米,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住宅公共部分阳台和非住宅建筑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  老年公寓阳台建筑面积按照住宅套内阳台标准计算。
3  阳台与其上盖相距四个及以上楼层的,视作无顶盖;若上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面的进深小于或者等于0.6米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3.3.3  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
飘窗应突出外墙面,作为墙面的一部分,不应有楼层楼(地)板的延伸,满足采光的基本要求,窗台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在0.45米及以上或高差在0.45米以下但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且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围护结构外边线距离不应超过0.6米,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3.3.4  空调室外机搁板、设备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
1  主体结构外空调室外机搁板应突出外墙面,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避免对室外活动和环境产生影响,进深(取空调室外机搁板外边线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应超过0.8米,可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每个空调室外机搁板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过1.0平方米,且每套住宅空调室外机搁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应小于4.0平方米。
2  每套住宅独立设置的集中设备平台(包括集中空调室外机搁板)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过3.0平方米,按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3.5  突出外墙面建筑部件的建筑面积计算
主体结构外突出建筑外墙面的花池、结构板、装饰性阳台等建筑部件(不含室外空调机搁板),进深(取外墙附属物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最大垂直距离)不应超过0.6米,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3.3.6  装配式建筑外墙的建筑面积计算
装配式建筑外墙装配式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时,外墙装配式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时,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相关文章

关于加强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房发[2013]146号)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

《常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规规[2013]4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基层单位: 现将《常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

房产登记为什么一定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同行问,很多违法建筑都建成了,还规划啥,如果硬是要办产权登记,房管部门直接房产登记好了? 先贴点法律依据来看看: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2002年

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nb...

广州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转)

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是对违法用地行为的重要行政处罚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中,针对非法转让、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均明确了可予以没收违法用地上新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