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出让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程序如何,要考虑什么?
答
1、审批局只负责收件和发证(一书两证),技术审查还是在自然局
审批局对外,对内,技术问题自然局,程序问题审批局
规划核实一般视作批后管理,肯定是自然局负责。
2、还有在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的么?
答
淘汰了很多年了
2008年起就不用了
规划博客有专门的文章写这个问题
主要还是在副本的法律效力问题
3、老医院要建病房楼,是很老的土地证,还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吗
答
1、有土地证不用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河南不需要
3、河北需要重新征询规划条件
4、直接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吗
5、学校的事都是公家的事,群众的事,要简化流程,审一下方案,发工程证
6、应当按照现行控规重新核发规划条件,依据条件审查修规,通过后按照自有土地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流程办理
7、老土地证办新建项目,根据现行规划和相关行业设计规范拟订规划条件,是建筑方案设计的依据,所以规划条件是一定要出的,如果是在乡规划区,那就要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办理方式又有不同
8、建议先核定规划条件,再批工程设计方案,再办用地规划许可证,最后发工程证,程序完整,时间又不增加多少,以后就算有啥情况也不怕。
4、哪里开始合并办理预审和选址、用地许可的?
答
1、江西某地办了一个月了,由自然资源局办理,当地没有审批局
省里要求的是9.27之后都得用新证
江西各地应该都开始办了,省厅十一月初就把证都发下来了
5、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事项, 你们各局是如何管理的?新申办的。
答
1、甲乙丙三级,丙是地市级的
6、乡镇集贸市场容积率一般给多少啊
答:
1.2到1.5
7、学校操场:已经建好了,但是前期没有规划条件,没有审批手续,现在业主办证需要规划条件,需要走处罚程序后再给办理规划条件吗?私立的。没有建筑物。
答
1、私立顶格处罚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严厉处罚,有构筑物不申办一样的。
3、操场不算建筑物,不计建筑面积,不办工程许可,只要有土地证也不算违法使用土地。
4、公私区别,就涉嫌选择性执法,违反公平原则。
5、操场属于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当然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6、规定了五种类要办,不仅仅是建筑物和构筑物。操场属于工程建设,要选址,要平整场地,要硬化,要有排水等等
8、选址阶段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吗?如果需要,依据哪方面确定用地规模
答
1、现在合到一起了,选址也要核
9、土地已出让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申请调整高度(21调24),建筑红线退距(10米调5米),控规高度为21米,建筑红线10米,可否调整?调整依据什么程序进行?
答:
1、不符合控规,不让调
2、规划条件变更,前提是上位控规已调整
3、也不是完全不能调,逼不得已只能,组织专家论证,报请规委会审定,调控规。
4、控规调整后报上级政府同意备案后再给他重新出规划条件
5、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6、如果领导要求必须调,可以考虑提供一个通道。一是首先需要控规调整,程序该有的都得有,二是在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提交的设计方案通过规委会同意,三是公示规划设计方案相邻利害关系无意见,四是补交土地收益金,五是变更规划条件建筑高度和建筑后退要求,就是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附件带上变更的规划条件。
7、教科书确定控制指标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 环境容量推算法:根据现状居住条件、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预测规划期末的容量,据此确定各项指标。该方法比较严谨,但涉及面广、参数众多,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也相当复杂。
② 人口推算法:根据城市总体或分区规划提出的人口和用地的要求,以规划期限内的人均居住用地与建筑面积来计算。
③ 典型实验法: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甚至是全部规划地区,进行实验性的形态空间规划,由此反算出各项指标。这种方法简单易行,是目前采用较多的方法。
④ 经验推算法:根据以往旧城和新区开发的经验,归纳出所需指标的数值。
实际简单粗暴:国家省市县技术规范下结合地方发展需求的产物
8、控规调整首先由控规组织编制机关进行控规调整的必要性论证,经论证确需调整的请示控规审批机关同意,方可启动控规调整程序。
9、具体到本案例,一是建筑高度为什么要从21米调到24米,有何技术性支持,二是建筑退让从10米调到5米是否符合当地技术规定,以及调整是否会涉及整个控规体系的变化。
10、编制控规图则指标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及条例、总体及分区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当地技术规定、地块管控单元城市功能定位、地块所处地段、地块用地功能性质、以往惯例做法、经验性数据。
11、要把程序走足了,要把依据找充分了,不是不同意,而是没有同意的依据,如果有依据就走程序,这种事情,后期肯定是要倒查的,江苏涉及到规划变更的,监委必定要查。公共利益,相关权益人,不当得利,个人问题,一一排查,基本上没有案例是能经得起推敲的。
10、大家再给看个事,修规调整:
第一:原修规中,规划的东侧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由于规划位置为未拆迁地区,目前一期建设无法实现,为保证一期配套功能完整和可以正常使用,申请调整出入口到南侧小区大门一侧;
第二:原修规中,22号楼设计为2+4(底商2层,住宅4层),22号楼底商由于不完全临街,有公园绿化带阻隔,可视度和可接近度均受到很大影响,由于受限的人流、车流,不利于大体量商业功能的发展和运营,为了科学合理规划,避免出现商业资源闲置和空置的浪费,增加负面影响,有损城市化形象,我公司希望能够调整成1+5(底商1层,住宅5层)的功能结构,前提在保证原规划指标(商住比例)不突破的原则下进行调整;
第三:原修规中,小区北侧入口处,6号楼东侧,规划了一幢配套建筑,功能为换热站和物业用房,经过与县热力公司对接,北侧入口临路为上西关街,没有热源,换热站规划设计在这个位置,明显无法实现热源接入,另外,由于本小区本人车分流,封闭管理,小区物业办公设置在小区内,满足了小区业主需要,但是会给下一步物业的对外业务工作带来出入不便,无关人员的出入增加了小区的不安全因素,综合上述原因,申请将换热站调整至小区西南角(100平米),将物业办公用房调整至21号住宅东侧的2层底商(250平方米),6号楼东侧原规划配套用房,改为商业功能,为小区业主提供会客休闲服务。
第四:原修规中,地下部分设计均为一层,功能为地下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由于地下储藏室部分,建筑层高过高,完全可以满足2层的空间需要,为了有效利用空间面积,且地下设计均为配套功能,不占用容积率指标,我们申请将储藏区原规划的1层标准层,改为2层标准层;
第五:原修规中,3号商业,地下没有设计配套用房,为了满足商业功能的经营性需要,为未来发展提供配套动力保证,我们想增设3号商业的地下配套功能,具体为停车和储藏; 第六:原修规中,没有规划和审批公共租赁住房,原修规方案内居住功能部分都是商品住宅,在本次报建过程中,根据住建局的要求,必须配置公共租赁住房,遂将原方案的五号楼,改为了小户型的公共租赁住房,造成了套数增加,从而导致了方案总指标,住宅套数调整变大; 第七:原修规中,地上的住宅户型设计,我们在原方案规划中,为了尊重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对户型局部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单元进户门厅的增加、外墙装饰构件的增加和外墙局部装饰性保温板厚度的增加等,以上变化,导致原修规的单体建筑外轮廓线和现状设计外轮廓线无法完美的对照吻合,为此,特别申请能够按照现状设计进行调整;
答
1、调整幅度太大,建议政府收储后重新带方案拍卖
2、说那么多 中心意思就是 谁想同意 谁去担风险 别什么都是规划的锅
3、除第一条外其它都不是事。
4、这个修详规调整地下储藏室一层层高过高,原方案建筑面积如果只计算一层的话,调整为二层将会增加地下建筑面积,虽然不影响容积率,但会增加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注意层高问题。其余变更可以同意。
5、出入口关乎城市交通规划,更改后的出入口是否在城市主干道,是否影响交通,会不会造成主干道堵车。其他的只要没有增加建筑高度,没有增加计容建筑面积,没有增加建筑密度,没有降低绿化率,反倒增加了停车位。
6、增加配套费就增加,不是影响规划审批的因素。现在配套费缴纳不是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7、增加配套费要告知建设单位。
8、规划许可方案变更目的只要是让方案更合理,城市更宜居,没有利益输送,就坦坦荡荡,该担当要担当,不敢束手束脚。
9、有某种可能,费用增加太多建设单位也许就不想调整方案了。彼此互为尊重,互为理解,遵守共同法律底线,有利于推进项目进程。
10、可以调整,主要注意出入口调整后是否满足控详要求,周边交通情况如何。另外增加地下商业按照国土要求地下商业应参照地上20%缴纳出让金,缴纳后办理地下商业。
11、车库可以,储藏不还是为商业配套的。
12、储藏不是商业。我这里地下商业也不再收出让金,但如果地下布局了商业会影响车位配置的计算基数。
13、各地政策不一致,我们这边有的地方规定公租房是开发商开发时候按一定比例配建。这个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11、污水处理厂的变配电室属于建筑物还是构筑物,如果属于建筑物那么是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
答
建筑物,工业建筑的配套设施当然归不到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