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及官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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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到期,自动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7日

 

作为规划管理人员关心这个政策原因是,设施农用地上不需要做规划许可。

很多人习惯把设施农用地叫做农业设施用地。。。

12月19日,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明松、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文博就《通知》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此前下发的设施农业用地文件已难以满足当前设施农业发展需求,需出台新的政策支撑设施农业发展。”刘明松表示,《通知》在原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式、使用耕地和用地程序等政策基础上,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进一步改进。

潘文博认为,《通知》作出的改进使政策界定更清晰、举措更有力、导向更明确。在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用地需求的同时,促进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设施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前一阶段在全国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肃处理了一大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潘文博表示,“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有效堵住了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后门”。在堵住“后门”的同时,还要开好“正门”,要给地方和经营主体明确的政策信号,什么东西可以搞、应该怎么搞,引导设施农业规范发展。对此,《通知》延续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有效举措,比如在看护房用地规模上,继续保持专项行动期间制定的整改标准。

《通知》下发后,各地该如何落实《通知》规定?刘明松介绍,由于我国设施农业种类繁多,用地形态各异。从大的分类上,有作物种植类、畜禽养殖类和水产养殖类,每一类由于生产方式与自然地理条件不同,在设施兴建与用地需求上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从国家层面难以对各地用地情况列举式地逐一作出规定,主要是从宏观层面把握大的原则,具体要求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加以细化。

刘明松表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设施农业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用地规模、细化用地取得程序。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注意与以往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好已建和在建设施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把握好设施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是否符合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等情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需要补划的,要严格落实补划。

同时,自然资源部将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要求各地将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在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组织开展核实监督,掌握动态趋势,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及时纠正,确保农地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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