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程建设出让用地管理细则(试行)》全文及解读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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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出让用地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分局:
《佛山市工程建设出让用地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 请径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19 年 12 月 16 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出让用地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 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配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 完善构建便捷高效的审批体系,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规范和优化工程建设出让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知》(粤府〔2019〕49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出让用地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出让用地,是指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和不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不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出让用地下称一般性出让用地)两类。

第三条(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出让用地管理应当遵循协同办公、流程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性出让用地管理
第四条(“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确定)

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在申请出让一般性出让用地前,应当完成土地的前期普查、规整和区域评估评价协同等工作,制定“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并提交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复核相关指标和要求。如有调整修改意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市、区土地储备机构。

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根据修改意见统筹各职能部门完成调整修改,形成稳定的“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

第五条(用地出让申请)
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在申请项目用地出让时,应当将稳定的“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提交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

第六条(土地出让方案制定及委托交易)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出让合同)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纳入出让合同附件,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联席 会议审批通过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含“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将用地建设条件和各类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 知竞买人。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
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应当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后续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依据)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防、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 作为后续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行政管理 审批和技术审查主要依据。

第三章  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管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单体方案、海绵城市设计等内容。有关部门可结合地区和项目地块实际 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管理规范)
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包括工业用途用地非工业用途用地。工业用途的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管理按照本 章有关规定执行。非工业用途的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可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确定)

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在申请出让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前,应当按照第四条有关规定形成稳定的“土地资源和技术控 制指标清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制定)
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结合“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的指标控制要求,采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方案的技术审查等技术服务,形成初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经费由购买服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落实。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
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或发文形式选择相关部门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联审决策工作,统一征询发展改革、商务、自然资源(国 土、规划)、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利、住房 城乡建设、人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国安等部门意见,按需 征询教育、民政、机场管理、电力、燃气、文广旅体等部门意见。

各部门按各自职能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和反馈,如有调整修改意见应当一次性告知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调整修改后形成稳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批前公示)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需要公示的如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等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公示。

公示有异议的,各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修改相关事项并反馈至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部门应当及时将公示结果反馈至市、区土地储 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

第十五条 (用地出让申请)
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在申请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出让时,应当将稳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公示结果材料以及稳定的“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提交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方案制定及委托交易)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时,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 一并纳入出让合同附件,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将用地建设条件和各类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竞买人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

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应当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领取)
竞得人在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后续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依据)

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出让后,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对该地块项目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防、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 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和经联审通过的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作为后续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行政管理审批和 技术审查主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职责)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批改革工作,依照本细则及 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按需制订有关配套文件和办事指引,加强部 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 求履行职责的部门,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 组和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问责、约谈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竞得人责任)
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严格按照出让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要 求进行开发建设,若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与其他规定的衔接问题)
本细则未规定事项,按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解释单位)
本细则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1 年。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佛山市工程建设出让用地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等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配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工程建设出让用地管理细则(试行)》,进一步完善构建便捷高效的审批体系和优化出让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 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

  5.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6号);

  6. 《佛山市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佛政务〔2019〕11号);

  7.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工作管理文件》(佛自然资通〔2019〕140号)。



  • 主要内容


《佛山市工程建设出让用地管理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共分四章,分为“总则”、“一般性出让用地管理”、“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起草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二章“一般性出让用地管理”明确了一般性出让用地在申请出让前的准备工作、出让工作流程、出让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领取条件、后续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依据等内容。

第三章“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管理”明确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含义、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在申请出让前的准备工作,构建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制定和联审机制,理顺了出让工作流程,明确了出让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领取条件、开发建设标准、后续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依据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对各部门职责、竞得人责任等进行补充说明,并确定解释单位和文件有效期。

四、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改革一般性出让用地的出让管理工作。

逐步推进带“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用地出让工作。《细则》明确了带“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出让用地出让前的准备工作和出让工作流程。申请主体在申请出让时需将稳定的“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提交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清单”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挂牌出让文件中公布,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后,合同签订时作为出让合同附件一并交付竞得人(第二章),各相关职能部门将“清单”作为依法进行后续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行政管理审批和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第八条)。

(二)创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用地出让机制。

《细则》构建了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用地出让的工作流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联审等机制(第十三条)。联审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清单”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挂牌出让文件中公布,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后,合同签订时作为出让合同附件一并交付竞得人(第三章),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对该地块项目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三)简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领取工作。

《细则》明确了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即可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七条);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竞得人在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即可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

(四)明确“清单”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项目后续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细则》明确对于一般性出让用地,各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应当将“清单”作为主要依据,依法进行后续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行政管理审批和技术审查(第八条)。对于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各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应当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和经联审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主要依据,依法进行后续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环节的行政管理审批和技术审查(第二十条)。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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