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与规划局(分局)职责分工:
城管局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失效仍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规划局(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及其对城乡规划影响程度的认定,以及经批准获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的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城管局经初步调查发现以下情况的,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
(一)按照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原则,下列情形无需重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仅对路面、路缘石、侧石、绿化、隔离栏等进行局部维修、出新,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
2.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3.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
以上无需重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项由市规划局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期研究进行修订增补后公布。
(二)按照现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形尚未明确纳入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7.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8.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9.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
10.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
以上行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容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下列由市政府统筹规划,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改造、整治项目,在项目方案确定前期,已经过市规划局同意并纳入实施方案的,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
1.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
2.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
3.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
(四)在规划核实前,建设项目建设现状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但与规划无矛盾,可以进行规划变更的,可先行规划变更手续。
(五)1990 年 6 月 18 日前在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在不违反当时安置政策的情况下,已建成的用于本单位职工或个人生活居住的房屋,原则上不列入违法建设查处范围;对用于生产经营、出租营利的,或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违建,优先予以查处;其他违法建筑,结合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一并查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局依法处理,不再需要规划局(分局)另行出具认定意见:
(一)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退层、露台、花池、设备平台建设阳光房、活动板房、增设玻璃屋顶等构件或进行封闭的;
(二)在住宅底层院内、配建的停车场地等进行房屋建设的。
四、下列情形,由规划局(分局)出具规划意见后,由城管局依法进行查处:
(一)规划局(分局)在批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建设。
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前发现的违法建设,规划局(分局)对未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或因不符合规划要求无法先行办理规划变更,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建设工程,对违法建设情况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并移送,由城管局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城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设,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商请规划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依法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直接移交规划局(分局)按照批后监管程序处理;
3.城管局在日常执法中,对违法建设主体(当事人)提供的规划权证材料的真伪及有效性难以把握的,由规划局(分局)提供核对意见;
4.其他不属于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建设情形。
五、需规划局(分局)出具意见,由城管局依法进行查处的操作程序:
1.按照属地处理原则,市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局提出意见;玄武、秦淮、建邺、鼓楼区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区局直接报请或通过市城管局转请市规划局认定。其他区城管局直接商请市规划局驻区规划分局认定,并在分局复函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城管局备案;
2.市、区城管局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城管局将《商请函》、照片、地理坐标信息、违建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送规划局(分局)审核确认;
3.规划局(分局)在收到《商请函》及相关资料后,对于一般违法建设,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中应明确建(构)筑物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对于疑难复杂的违法建设,可提交规划与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
六、各区(园区)城管局商请规划认定函(报告)中应当明确表述以下内容:
1.涉嫌违法建设所在具体位置(需使用市规划局天地图标注)和违法建设的起止时间;
2.调查经过、相应证据材料、涉嫌违法建设现状的文字描述及图片;
3.该案在南京市违法建设动态监管系统中的编号;
4.该案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各区(园区)城管局对201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属于原区住建部门审批范围内的疑似违法建设,应当先商请辖区住建部门对历史审批情况进行查档,对规划审批情况出具证明,并作为商请规划认定函(报告)的附件。
七、规划认定意见应当明确表述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包括是否核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以及规划许可手续是否完备(规划许可证、验线、规划核实);
2.对规划影响程度的判定结论,包括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采取何种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的影响;
3.未查询到相关规划审批信息且无法给出判定结论的,应当如实向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告知查询情况,并建议其向其他部门进一步查询;
4.认定所依据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
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市级规划与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执法和违法建设审核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九、城管执法部门与规划部门以数字城管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保障,建立两局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违法建设查处的数据比对、调阅取证等工作效率。
十、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