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规划局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承诺制暂行规定》
济规政〔2018〕16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 “一次办成”改革要求,提升规划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和《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类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报建与审查适用本规定。
《济南市规划局标准地出让与告知承诺制试点审批工作办法》规定的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报建与审查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日照分析)单位(以下统称承诺单位)及相关人员签署《承诺书》(见附件),对其提交的设计、分析成果相关内容做出承诺,规划部门不再对其承诺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制度。
第四条 承诺单位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日照分析成果符合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等地方规范、标准要求;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要求;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日照分析成果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四)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间距与退让、配套设施等各项指标和内容,满足规划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
(五)承担违诺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时,应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书》与其他报建材料一并归档。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对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 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存在违反承诺情形的,应当责令承诺单位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
第八条 承诺单位存在违诺情形的,规划部门将其不良行为纳入规划领域征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对其项目报建采取限制性措施,同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九条 出具承诺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及相关人员存在违诺情形的,规划部门按规定评定、记录其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可函告执业资格管理或其他相关部门,建议依法处以罚金、停止执行业务、吊销资格证书等。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