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另外提出一个问题,就是比如有一个甲单位,他本身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并且按规划,建满了10栋建筑,各项指标均满了,并且已经竣工验收,取得了房产证,并且后来又到国土局换发了竣工后的土地证,证上与记载建筑物的位置等等详细信息,国土局的意见是这样的情况就视作企业将地块开发完成,甲单位如果将土地连同其上建筑物转让给乙单位,就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我就提出来,那么乙单位如果发现10个建筑物里有几个建筑物不好利用,要拆掉重建怎么办,他们认为可以直接照以后发给甲单位的规划要点执行,而且他说在土地转让时候,甲单位的用地资料会全部进乙单位的土地管理档案,可以查到。
我觉得有点不好理解,他们给我举了一个例子,就是房地产开发,开发商将土地和建筑开发完成后,竣工验收后,也是办理新土地使用证,就是大家经常说的大证,然后,经过商品房出售,大证变成一张张小证,也就是一个土地转让的过程,那个也是不需要重新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过,大家也都知道这个过程中受让方是一个个居民,他们取得土地证后也是不能进行开发建设的,而如果是其他情况,一般都存在重新建设开发或是改造,这里是不是一样的呢?
欢迎大家点评给出你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