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
杭城管委﹝2017﹞1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规范和简化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省市违法建筑处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城管委和市规划局联合起草了《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
2017年8月16日
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规范和简化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省市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以及相关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范制定要求,对我市涉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涉嫌违反规划管理建设行为的处理。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履行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执法查处等职责。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行为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等职责。
三.不属于规划管理范围及无需申领规划许可的情形与要求
(一)以下情形依法不属于规划管理范围:
1.设置公共自行车亭棚、报刊亭、公交车站(亭)、公用电话亭;
2.设置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3.设置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4.设置栅栏门(保安门)、机动车道闸、地下车库增设安装门;
5.设置太阳能设备、锅盖式天线、配电箱、移动扶梯;
6.建筑物外立面搭设非落地遮阳(雨)檐篷、且下沿高度不低于240cm,挑出外檐部分最宽不超过80cm;可伸缩花架、晾衣架,固定式花架,且挑出外檐部分最宽不超过80m,保笼(防盗窗),且外挑最宽部分不超过所在建筑外立面。
(二)以下情形无需申领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
1.建筑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布置;
2.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维修;
3.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4.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的设置,用地红线范围内化粪池、污水处理池、隔油池等设施的设置;
5.在建筑物内部设门、增加或减少隔墙等不涉及建筑面积增加与用途改变的建筑内部装修行为;
6.非临街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建筑外墙开门、开窗及扩大移动门、窗原尺寸和位置、封闭阳台、搭建空调机位、改变非临街建筑外立面颜色、材料及结构等)行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建设行为。
以上(一)、(二)项行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容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无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的范围由规划与城管两部门定期研究进行修订增补后公布。
四.由城管执法部门认定并查处的建设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以下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侵占城市道路、城市河道、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用地的;
(二)在已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1.擅自搭建的情形:在院内、楼顶、露台搭建简易房、阳光房、围墙等;在楼道内搭建构筑物、搭建落地遮阳(雨)檐篷、楼梯;搭建葡萄架;用砖墙、木(竹)栅栏、铁栅栏围圈绿地;搭建檐廊、拱门、平台、花坛、木桥、凉亭、假山、坡坎、水池等;
2.擅自改变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情形:封闭沿街阳台、临街建筑外墙开门、开窗及扩大移动门、窗原尺寸和位置、空调机位改建、改变临街建筑外立面颜色、材料及结构等;
3.擅自封闭露台、错落式阳台、外墙增设烟道,无烟灶、架空层围合等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结构高度的情形;
4.擅自破墙开店等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情形;
5.擅自开挖室内、外地面建造地下室;开挖架空层;室、内外开挖水池、游泳池、鱼池、下沉式花园等情形。
五.以下建设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尺寸范围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拆除超出规定尺寸部分,依法处以罚款:
1.非落地遮阳(雨)檐篷,且下沿高度低于240cm,挑出外檐部分最宽部分超过80cm;
2.可伸缩花架、晾衣架、固定式花架,且挑出外檐部分最宽部分超过80cm;
3.保笼(防盗窗),且外挑最宽部分超过所在建筑物立面的。
六.需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的情形及相关操作程序
(一)需规划部门出具意见,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认定与查处的情形:
1.规划部门在批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建设。
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前发现的违法建设,规划部门明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意见后移交,由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城管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设,且符合以下情形的,视情况可由违法当事人提交有资质的技术中介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后依法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违法建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直接移交规划部门按照批后监管程序处理。
3.城管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对违法建设主体(当事人)提供的规划权证材料的真伪及有效性难以把握的,由规划部门提供核对意见。
4.其他不属于本《实施意见》第四、五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情形。
(二)需规划部门出具意见,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的操作程序:
1.按照属地处理原则,市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对应的规划分局提出意见。
2.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将《联系函》、照片、调查取证材料(视情况提供有资质的技术中介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资料送规划部门审核确认。
3.规划部门在收到《联系函》及相关资料后,对于一般违法建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中应明确建(构)筑物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对于疑难复杂的违法建设,可提交规划与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
七.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的处置,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法规规范与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市区两级规划与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执法和违法建设审核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九.城管执法部门与规划部门应以数字城管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保障,建立两局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违法建设查处的数据比对、调阅取证等工作效率。
十.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十一.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临街”中的街道,是指纳入城市道路管理范围的道路。
关于《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市“三改一拆”工作的深入推进,违法建设的执法难度不断加大,规划管理和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有必要完善我市规划法律体系,为推进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提供规范和保障。针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虽然国家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市层面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但法律法规受立法目的的限制,往往条文的规定都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备受关注的哪些建设情形需要规划审批,哪些不需要,都没有具体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规范和简化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省市违法建筑处置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74号)
2、《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第4号)
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第51号)
4、《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第52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意见》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涉嫌违反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二)涉及的部门职责: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履行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执法查处等职责;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行为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等职责。
(三)不属于规划管理单位及无需申领规划许可的情形与要求:
根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我市城乡规划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简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办法和无需规划许可的项目名录。据此,《意见》参考了宁波等其他兄弟城市已出台的立法项目,结合我市地方实际,明确了6种可以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不纳入规划管理的情形以及7种按照规划管理要求,无需申领规划许可的情形。
该类设施不纳入规划许可范畴,但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设置。因该类设施一般依附城市道路设置,占用市政设施,可以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四)由城管执法部门认定并查处的建设情形:
《意见》第四条规定了由城管执法部门认定并查处的建设情形。主要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认定规定,对该条款第(一)、(二)项的认定标准作进一步具体细化。经过调研,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五类40余种常见的无需规划部门认定,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直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情形,并依法处理,有助于增强《实施意见》的指引作用,便于日常监管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操作。
(五)需规划部门出具意见,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认定与查处的情形:
《意见》第六条就目前违法建设查处中的两类案件来源,即规划部门发现和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两类情形,明确了规划部门在批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出具意见后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查处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后查处的工作流程,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的处置,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法规规范与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建立城管与规划的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市区两级规划与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执法和违法建设审核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八)建立城管与规划的共享信息平台。以数字城管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保障,建立两局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违法建设查处的数据比对、调阅取证等工作效率。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