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集装箱型等新型建筑物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明确集装箱型等新型建筑物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规字〔2013〕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利用集装箱、活动板房构件等设施进行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统一审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集装箱等新型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是对集装箱、活动板房或者其他各类已有设备、设施进行房屋化改造,并利用其进行生产、生活、经营性等活动的建设行为,均应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上述新型建筑的建设,应当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或临时用地)范围内,且仅将该建筑作为非经营性的施工用房、职工临时宿舍。除此以外,不得建设上述新型建筑。
三、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建设新型建筑物,应参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履行审批前、审批后规划公示程序。
四、经批准的新型建筑物,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中,作为建设项目施工用房、职工临时宿舍的,应在申报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五、建设新型建筑物,应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
2、影响周边已有建筑的日照、通风、出行等;
3、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
4、影响城市景观;
5、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形。
六、违反本规定建设新型建筑物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