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线路工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转自遥远

admin5年前法律法规规范15392

【遥远按】根据江苏省政府文件,输电线路工程以项目核准文件及批准的规划红线作为建设的合法依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输电线路跨越河道、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需要行政审批的,原则上可采用集中打包方式进行审批。数年前的一个重点技改工程,正是由于电力杆线没有取得用地,规划部门只好以“批复意见”代替规划许可证,还是被诉诸法院。最终,法律没有纠缠于这种形式上的瑕疵。现在看来,当时的判决水平是如此之高!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2007年2月)

  近年来,我省电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为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更好地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
  根据江苏电网建设发展规划,到2010年,我省要建成“四纵四横”500千伏主网架,实现220千伏电网合理分层分区运行,城乡电网供应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运行灵活的省级电网。为此,“十一五”期间,全省将新建、扩建一批输变电项目,电网建设投资预计超过1000亿元。要高度重视电网建设的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电网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电网建设适度超前。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及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纳入国家规划的电网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二、进一步明确电网建设收费标准
  将变电站用地所需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费用标准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5号)中的相应标准执行。电网建设单位缴纳上述费用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收取其他涉及土地管理的任何费用。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助)、开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对城市电网建设中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各市、县人民政府适当减免。为减少土地占用,输电线路走向应尽量沿河、沿路布局。建设凌空高架的跨河缆线且不构成对河道堤防工程实际占用的,不再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灌排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其损坏部分由建设单位给予修复或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电网企业兴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予以拆除。

  三、切实简化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电网建设,按照行政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快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方案的审批,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输电线路工程以项目核准文件及批准的规划红线作为建设的合法依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础)不征地,但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对输电线路跨越河道、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需要行政审批的,原则上可采用集中打包方式进行审批。

  四、加强对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
  电网建设项目是省重点建设工程,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电网建设协调小组,建立定期协调会制度,帮助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为电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不发“许可证” 未必是违法许可

  【案情】Y市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因其技改工程,需新增一回35KV线路接入H变电所。 2002年9月17日,化工公司向Y市规划局申请对35KV供电线路予以规划定点。 2003年3月25日,Y市规划局于以《关于对化工公司35KV供电专用线规划定点批复意见》(以下简称《批复意见》)这一书面批复的形式实际作出规划许可:同意化工公司由220KVH变电所增一回35KV线路接入系统的方案,许可按批复所附图纸架设空中专用线路。在化工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因第17座与第18座铁塔间的高压线需从某塑料彩印厂(以下简称彩印厂)上空通过,被彩印厂阻碍,工程因此中断。后化工公司以彩印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要求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彩印厂在民事诉讼中反诉化工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其后,彩印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Y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行为无效。

  在本次行政诉讼提起前,化工公司于 2003年12月4日从Y市规划局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许可之内容与《批复意见》之内容一致。

  【争议焦点】《批复意见》是否具有行政许可的法定形式;原告合法权益是否因规划许可行为被侵犯。

  【审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于 2003年3月25日作出的《批复意见》,其行为实质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该行政许可的形式虽然与建设部有关通知的精神不符,但各级规范性文件对管线工程建设许可证件的形式未作统一规定,而Y市长期操作中又均以批复作为许可证件对管线工程建设予以许可,故该批复是行政许可的一种不规范的表现形式。又因被告欠缺之处已于原告提起本次行政诉讼前得以弥补和完善,且本院经审查亦未发现该规划许可行为有违法之处,故原告主张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另通过对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问题的审查,Y市规划局在许可化工公司所架设的电力线路时,已经充分考虑了被跨越房屋的安全问题,其批准的设计要求远超过技术规范的规定。因此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彩印厂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Y市中院。Y市中院驳回了彩印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规划许可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出现的,而对一些特殊建设项目(如管线工程),则有其他形式的规划许可证件,如本案中的被诉规划许可行为的形式就是以“批复”的形式出现的。建设部曾发文要求将规划行政许可统一格式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这种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未得到严格的执行。就Y市规划局《批复意见》的内容而言,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对于行政许可行为的界定,也基本符合“建设规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实质性要求。且又在本案诉讼中,Y市规划局已经重新向申请人颁发了内容与该批复一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法院将被诉的规划许可行为界定为形式上存在瑕疵是适当的,不能仅因此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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