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核准的两个问题-转自遥远
一、核准类项目,发改委核准与总平审批的关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据此,在发改委核准项目时,项目申报单位仅仅须提供“城市规划意见”,待项目核准后,才能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并由规划部门“初步审查总平面图”。
为此,发改委核准在总平审批以前。
二、核准内容的变更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属于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其内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2、《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已经准予核准的项目,需对总投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等《项目核准决定书》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10%及以下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审查后报具有核准权的核准机关核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发生变化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内容涉及到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产品未对国内市场是否形成垄断;是否影响我国经济安全;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等等。所以,“发改委的这些立项文件虽说是规划局办理各项审批的前置,但是只是证明项目存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至于到底建设规模多少,这个本身就是规划局审批的,应当以规划条件为准,立项批文上的建筑面积可以无视”的观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