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转自遥远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四十一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据此,“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
2010年12月1日,住建部颁布新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建部令第7号),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而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则未作规定。
为此,《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在实践中难以认定。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将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明确为强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