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项批文的有效期-转自遥远

admin6年前法律法规规范9889

一、据以讨论的问题

有一个企业,在2007年,立项批文批准了 10000平方米(该立项批文上写明了有效期为2年),2008年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000平方米,目前正在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目前应生产需要,又要报建5000平方米,问这个立项批文还算有效么?需要重新立项或延期么?

部分发改委人员认为,只要这个企业在取得该立项批文后,有建设行为,申报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建筑开工,就算项目进行了,该立项就不存在过期的问题;部分同志认为应该由发改委签署同意意见,确认该项目的立项批文是否还有效……

二、相关法律规定

1、《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用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过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评析

1、行政许可有效期及其延续的一般规定。一般来说,行政许可证件是有期限的,被许可人只能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从事许可活动,行政许可超过有效期的,从事行政许可的有关活动便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因此,被许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行政机关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这一点,《行政许可法》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是一致的。

2、立项批文核准的项目面积,应理解为“上限”,相对人在办理其他许可时,不能突破这一限制。通俗说,就是不能“批少建多”,但一般而言“批多建少”是可以的。实践中,“批多建少”的情况并不少见。

3、本案所涉企业2007年立项批文取得立项批文,其有效期应当到2009年。在此期间,该企业可以按照立项批文的规定,一次性或者分批建设10000平方米的建筑。该企业实际上只建设了5000平方米,对于没有“用足”的5000平方米指标,其可在核准时间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

该企业客观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故尽管其没有“用足”核准的指标,但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有建筑开工,就算项目进行了”的观点显然没有依据。

相关文章

《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

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n...

[转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可诉性

【裁判要点】 规划局就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所作的回函,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程序性行为,其内容仅对建设单位拟选址范围内的用地性质和规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作出了答复,没有改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现状,...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2003年4...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规划审批服务的通知 2023年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规划审批服务的通知长资规发〔2022〕96号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直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只能是土地证书!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作为一...

海门市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审查规程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