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发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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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襄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襄樊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核查、核实,包括放线、基础±0.00验线、±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和竣工规划验收等四个阶段。

   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三条 襄樊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基础±0.00验线和±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城管执法部门参与批后管理,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村(居)民建房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

  第四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经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向批后管理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勘测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经放线后方能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村(居)民住房建设由各城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放、验线。各规划分局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单》,作为竣工规划验收依据存入档案。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公示牌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公示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尺寸为1.5米×2米。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者制作的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红线图;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第七条 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由各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城管、测绘等相关部门实施。

  (一)建筑工程验线内容

  建设单位在基础±0.00阶段,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二)管线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市政公共管线衔接部分)

  1、管线中心线位置;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三)道路工程验线内容(小区内指与城市道路衔接部分)

  1、道路中心线位置;

  2、横断面布置;

  3、路面标高。

  (四)建设单位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各规划分局和测绘部门在完成对建设工程验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一份。

  第九条 建设工程±0.00以上部分工程核实内容:规划条件、建筑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的内容。如:建筑物层数、高度、层高、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形式、外立面材质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城管、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6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1、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图(1︰500地形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一次验收);

  3、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管线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线中心线位置;

  2、管线尺寸、管材及电缆孔数;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三)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提交道路工程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中心线位置;

  2、横断面布置;

  3、路面标高;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证内容: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地率、建筑造型、色彩、停车泊位以及配建的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等;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效果图规定的内容;

  (三)规划应拆除或者保留的是否拆除或保留;

  (四)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未经城乡规划局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的事实、根据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市城乡规划局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6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内容

     2、建设工程验线工作报告内容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各建设单位: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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