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制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09]232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8年5月26日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08〕121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扩权县的建设项目,只需提供扩权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再向项目核准部门办理项目核准。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 申请选址意见书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文件;
2、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备案批复文件。
3、按照管理权限,取得的设区市、县(市)或者扩权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5、需要提供的其他批准文件、资料和图件。
第六条 选址意见书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权限受理。
2、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建设项目,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第八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九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工作日内。
第十条 选址意见书审批、核发程序:
1、现场踏勘;
2、对重大项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对选址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3、处(科)务会初审,厅(局)务会议审议;
4、同意项目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项目选址,书面通知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31日起实施。2008年5月26日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08〕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