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不作为”造就违法建筑泛滥(转)
【编者按】近年来,各类违法建筑物层出不穷,相关纠纷也迅速增加,在近期更是形成一个高潮。违法建筑成风,固然有个人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但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和“互相推诿”也难辞其咎。尽管法律明文规定,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在复杂多样的现实情况面前,这条看似简单的法律规定操作起来却颇为困难。不补,势必引发更大的矛盾;补,又是对守法者的不公。补与不补,都是一个问题。
四川成都唐福珍自焚抗拆迁事件发生后,引发唐福珍自焚的房子是违法建筑的问题已不重要,人们痛惜的是一个生命的离去,质疑的是强制拆除的弊端。
事实上,近年来由违法建筑拆除引发的激烈冲突,一直持续不断。在我国加快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中,违法建筑四面开花,成因复杂,已成为破解乏力的社会难题。就在唐福珍自焚的当月,堪称目前中国最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深圳岗厦城中村的拆迁,却在一夜之间使村民集体跨入千万富豪、甚至亿万富豪之列。而其中究竟有多少是抢建而得的财富,恐怕将永远是谜。
违法建筑能要人命,也能让人致富,这就是当今的现状。有法律界人士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大量违法建筑的存在,个人肯定难逃过错,但个人过错是全部原因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认为,对违法建筑的“贡献”,个人和政府部门都有过错。如果所有的过错都由老百姓承担,肯定不合理;但如果像一些地方那样为违法建筑高额埋单,则对守法者不公平。
执法不作为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已形成了“违法者置若罔闻、执法者熟视无睹”的状况。 行政执法的不作为,比乱作为受到的关注要低得多。违法建筑的问题也是如此。 全国小产权房有多少?估计没人说得清。业内人士指出,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这样一种社会心理:只要“生米煮成熟饭”,政府部门就不可能劳民伤财地强拆,更别说已成规模的小产权房了。不少人更是将“法不责众”当成了一颗定心丸。 据成都市金牛区政府的情况通报,自焚者唐福珍160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早在1996年8月就建成了。但直到2007年8月,成都为推进全市四大污水处理厂之一的城北大天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要修一条新路,才开始与房主沟通,明确拆除。情况通报提到,该违法建筑“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如此大面积的违法建筑,为什么到11年后才想起“应当予以拆除”?如果不是因为要修路,是不是意味着这一违法建筑还将有更长的房龄呢?法律界人士认为,长达十多年的违法状态,不是房主能左右得了的。从金牛区政府的情况通报中,看不到执法部门在2007年8月前的作为。对违法建筑长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只发生在金牛区一个地方。据业内人士透露,无论城区、郊区还是农村,一些居民、村民,不经申请与批准擅自翻建、扩建、改建自家房屋的行为,并不鲜见。北京市昌平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基业说:“搞违法建设的人,出于住房紧张或安全问题考虑的很少,主要目的是增加居室,一方面用于经营增加收入,另一方面是等待日后一旦拆迁可捞取补偿。当前违法建设属此类情况的最多。”违法建筑明摆着,街坊邻居都知道,很难相信行政执法部门长期不知道。一些地方已形成了“违法者置若罔闻、执法者熟视无睹”的状况。了解基层实际的王基业认为,“没有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造成了当前大量违法建设的泛滥。”
推诿颇严重
规划、土地、城管对违法建筑均有管理权,但却恰恰容易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吃”的问题。“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加上一些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很难执行,这些都是造成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的原因。”王基业在日前召开的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上,以《违法建设成因及解决对策初探》为题,细谈了这一问题。王基业认为,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看,规划、土地、城管对违章建筑均有管理权,但却恰恰容易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吃”的问题。比如,现实中有人打擦边球,楼的主体部分有规划审批手续,但擅自加高加大,怎么管?按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规划部门负责对符合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出面管理,但实践中规划部门往往提出,该建筑违法部分没有审批手续,应该由城管查处。而城管考虑的是,建筑的合法部分和违法部分是连接在一起的,强拆违法部分很容易伤到合法部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执法部门往往相互“谦让”,谁都不肯执法。另外,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看似规划、土地和城管等部门都有权管理,但事实上,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各个行政机关都能找出不应当由本机关负主要责任的理由。王基业还谈到,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在实践中,没收实物很难执行。不作为与执法力量太弱也有关。据了解,广西百色市在2002年至2006年年间未设置规划执法队伍,直至2006年底,才成立了由8个人组成的规划监察大队。违法建筑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很多。业内人士指出,诸如城中村、上世纪80年代前后旧建筑物的私搭乱建等问题,积累至今,加剧了对违法建筑的执法难度。
对守法者不公
有多少违法建筑“搭车”捞取好处,已无人能够说清。有专家打了个比方:偷了别人的羊,两年之内没被追究,小偷就应成为羊的主人吗?尽管法律明文规定,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不少专家提出,针对现实情况的复杂多样,要区别情况而定,有的可适当补偿,比如职能部门长期放任不管的违法建筑。这段时间,深圳岗厦城中村改造引发的集体暴富,已成为当地茶余饭后的热点话题。据当地媒体报道,一位拿到上千万元补偿的村民愤愤不平地说:“当初抢建的现在都发了大财,我们这些老实人却没有得到更多补偿。”哪里要拆迁,抢建风就会刮到哪里。在深圳岗厦城中村改造中,有多少违法建筑摇身变“合法”后“搭车”捞取好处,已无人能够说清,但由此引发的“有多少违法建筑获补偿”的议论,却没有停止。对于拆除违法建筑“什么情况应补偿、什么情况不应补偿”这一问题,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也不尽一致。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对违法建筑的查处要有时效上的限制。否则,无论是在民众心理上还是在法理上,都是无法让人接受的。”他说,在行政法理上存在“权力失效”理论,即权力该用不用、又没有正当理由说明存在阻碍权力正常使用的情形,过了一定期限以后,权力就不能再使用了。这个理论也反映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有观点认为,只要违法行为在持续,就可以处罚。然而,对持续性违法的处罚时限的起始点如何起算,又是一个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违法建筑一直存在,属持续性违法,其处罚时限的起始点如何认定,一直存在极大争议。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建议,能不能在拆迁消息出来之前,即违法建筑蜂拥而上之前,在拆迁区域绘制一张非常细致的建筑图,不在图上的,就不能补偿。对利用违法建筑要补偿的,薛刚凌坚持认为:“对违法建筑性质的认定,应属违法得利。”她说,无论对违法建筑还是违法用地,对其处理都不应该存在时限。打个比方,偷了别人的羊,两年之内没被追究,小偷就应成为羊的主人吗?这当然是不行的。没被追究不意味着羊就是小偷的合法财产。“再说,违法建筑的问题,政府部门有过错责任,但政府部门也没有权力把公共资源变为私人财富。”薛刚凌说,那些高额补偿,对守法者不公平。